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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的法律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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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07
第12版(人大工作)
专栏:立法聚焦

  农村民主的法律保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侧记
  本报记者 苏宁
  村民自治、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1987年11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确立的基本原则。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现在不少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有待增强,加上一些农村干部没有充分重视和认真贯彻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欺压群众、腐化堕落、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因此,迫切需要对已试行十年的这部法律进行修订与完善。
  据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介绍,由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联合起草的修订草案针对试行法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选人、议事、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作了补充、完善。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民主选举是基础。针对一些地方选举不民主时有发生的现实,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主要程序的规定,如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联合提名、秘密划票等。公开、公正、公平,是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核心。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拉帮结派、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选举结果无效,并规定村民有权举报。
  试行法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试行法没有具体规定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少数人不顾群众意愿擅自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的情况,农民群众很有意见。因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村提留的使用;(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联产承包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民主监督是民主决策得以执行的重要保障。当前农村的最大矛盾就是干群关系紧张,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干部多吃多占不廉洁,二是财务不公开。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委会干部的民主监督,修订草案相应地对民主监督制度作了补充,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原则。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水电费的收缴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情况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有一些委员针对修订草案本身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阮崇武委员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本村的人流出去,外来的人流进来,时间长了是否应予承认,也就是对“村民”身份的认定在法律中应有一个说法。谷建芬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加入“村委会候选人要进行竞选演说、与村民对话”的内容。洪绂曾委员建议村委会成员原则上不搞终身制,最多不得连任三届以上;对村民会议的会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一年至少举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事关中国90万个村委会、380万村委会干部、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这标志着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又向前迈出了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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