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阅读
  • 0回复

工会法 亟待修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07
第12版(人大工作)
专栏:委员论坛

  工会法 亟待修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杨兴富 刘珩 张国祥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工会组织和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是,随着形势发展,这部法律已不适应依法治会和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需要,亟须加以修改。
  (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工会法的覆盖范围已不适应这种变化的情况。一九九二年颁布的工会法带有明显的按所有制立法的痕迹,部分条款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没有作出规定,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
  (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际存在劳资关系、劳资矛盾。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走向企业化、契约化、市场化,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突出起来。这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工会履行维护的职能,一九九二年的工会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显得力度不够。
  (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等措施,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困难职工增多。党和政府千方百计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仍有不少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增加,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我们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会立法,依靠法律来维护国家大局的稳定。
  (四)工会法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违反工会法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工会法的贯彻执行受到很大影响。对于违反工会法、侵犯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由哪些部门执法,按什么程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在工会法中作出规定,以保证工会法得到贯彻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