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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守法决不能有例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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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2-06
第3版()
专栏:报纸巡礼

公民守法决不能有例外
上海解放日报在八月十七日和十月十七日的二版上,先后对于一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虐待子女,人民法院院长循私掩饰违法干部罪过的事情,进行了尖锐的揭发和批评。
上海市政建设委员会的女工作人员金伟在和上海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院长杨秀峰结婚后,把杨秀峰前妻所生的三个孩子看作眼中钉,常常用残暴方法虐待他们。金伟曾用刀背把八岁的杨幼华的手砍肿,使她吃饭时不能端碗,上课时不能执笔。金伟还常把另一个孩子杨爱华的头揿住向墙壁上猛撞,以致流血。小孩子们受不了这种虐待,便私自跑出家来忍饥受饿流浪街头。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杨幼华竟出走八次,有一次“失踪”了十多天。
身为人民法院院长的杨秀峰,对金伟的这种犯罪行为没有给予正确的批评、教育,更没有根据人民法律的要求采取保护儿童的措施。相反地他却在别人揭露金伟错误的时候采取了极端错误的态度:尽量设法在别人面前掩饰金伟的罪过。说:“金伟不是一贯虐待小孩的,问题并不严重。宿舍里人多复杂,反映情况时扩大事实。”
金伟和杨秀峰的错误行为,引起了附近居民和干部的愤怒,他们纷纷写信给上海解放日报进行控诉。解放日报用一篇题名为“在法院院长的家里”的小品文进行了尖锐的揭露和批评。小品文引用婚姻法第十六条和宪法草案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证明金伟、杨秀峰的错误是触犯了人民政府的法律的。小品文尖锐地问道:“究竟他们认为法律是不是也适用于人民政府的干部——特别是法院院长呢?”
这篇小品文不仅对在封建残余思想支配下的金伟虐害儿童的残暴行为进行了斗争,并且对杨秀峰、金伟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和执法循私的行为进行了立场鲜明的斗争,维护了人民法律的尊严。这个斗争立即获得广大人民的拥护和共鸣。这篇小品文发表后,两个月中就有华东各地和北京、鞍山、沈阳、本溪、湖南、广东等地的读者及守卫在海防前线的战士们寄给报社一百几十封信,批评金伟、杨秀峰的错误,要求制止金伟虐待其夫前妻所生子女的行为,并加强对干部的守法观念的教育。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也对这件事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上海解放日报十月十七日综述了读者的这些来信。同时还报道了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金伟已被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杨秀峰除在党内受了当众警告处分外,在行政上已被撤职。报纸并报道了杨秀峰受处分后的悔悟情形。杨秀峰检讨说:“法律适用于每个公民,不论你是干部或是群众,谁触犯了它谁就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我将永远记取的。”报纸对这个事件作了有头有尾的报道,这就更加加强了批评的效果。
上海解放日报对于金伟、杨秀峰的错误所进行的批评斗争,对每一个共产党员和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深刻的教育意义。每个共产党员和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该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并对违法现象进行严肃的斗争,特别是守法观念薄弱或对违法现象采取类似杨秀峰这种态度的人,更应加倍警惕和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各地报纸也应该注意对这种错误进行斗争,并加强干部守法观念的宣传。 (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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