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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发出通知要求 减轻三改企业负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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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08
第2版(经济)
专栏:

  六部委发出通知要求
  减轻三改企业负担
  下岗职工再就业可减免有关费用
  本报北京7月7日讯 记者费伟伟报道:为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切实减轻“三改”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降低工商、税务、土地、房管等国家行政机关对“三改”企业的登记收费标准。法院向破产企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的减免政策也即将下达。
  《通知》规定: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三改”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三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要规范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三改”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通知》还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各级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其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求职免收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政府行政机关应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通知》重申,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三改”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通知》强调,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三改”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国家机关支付。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对“三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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