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阅读
  • 0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运输费用增值税抵扣率由10%降为7%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09
第2版(经济)
专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运输费用增值税抵扣率由10%降为7%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记者赵连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从1998年7月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抵扣率由10%降为7%。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指出,这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解决部分纳税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税款问题,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原则上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但由于我国的增值税只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批发、零售环节征收,而交通运输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应当在增值税中给予抵扣。鉴于运输费用在税制改革前是给予抵扣的,如果新的增值税制不允许抵扣,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增加。为平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故国家允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和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费按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抵扣10%。但由于近几年运费提价幅度较大,运费中物耗比重降低,所负担的增值税远远低于10%。此外,由于原来运输费用中增值税的抵扣率较高,加上运输发票管理上的缺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骗取税款的案件增多。因此,降低增值税中运输费用的抵扣率是十分必要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