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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生命为代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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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莫以生命为代价
  王比学
  安全生产,话题不新,每个劳动者都知道重要,然而,不少人却仍在这方面付出血的代价。本版今天刊登的“断臂的童工”和“生死合同”,就是两个让人心痛的事例。这一幕幕惨剧,再次提醒人们:莫以生命为代价,经济效益应以安全生产为前提。
  有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工矿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重大伤亡事故频频发生,认真审视一下其中的原因,不外乎有三个方面:
  其一,一些利欲熏心的企业主,以赚钱为目的,对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充耳不闻,尽管劳动管理部门一再强调“抓安全才有效益”,而他们则把经济效益建立在职工的宝贵生命之上,从来不主动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他们也许并未意识到,安全生产抓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试想,如果职工中,今天有人被轧伤,明天有人因工致死,企业为之付出一大笔赔偿费用不说,大家人心惶惶,又怎能谈得上为企业创造效益呢?
  其二,有些劳动者安全意识很差。尤其是外出挣钱、养家糊口的打工仔、打工妹,他们所想的只是多干活多挣钱,很少考虑工作环境的好坏。有一次,笔者路过一个建筑工地,看到一个年轻小伙子正拿着焊枪在焊割另一人赤手抓着的钢筋。我问那赤手握钢筋的青年人:“你觉不觉得这样很危险?”他满不在乎地回答:“我们一直这样做,还没发生过意外。”如此淡薄的安全意识,在他看来,伤亡似乎离自己很远很远。
  其三,劳动监察部门如果能认真履行其职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不敢说完全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至少可以降低其发生率。
  痛定思痛。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作为企业主,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责无旁贷地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切勿以身试法终生后悔;对劳动者而言,在目前劳动监察执行力度较弱的情况下,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做工时务必与企业签订平等、合法的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向劳动部门报告、申诉,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作为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大处罚力度,对那些利欲熏心的企业主要采取坚决的措施,让他们懂得遵守法律、尊重人的生命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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