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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用工违规 劳动者受伤获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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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合伙企业用工违规
  劳动者受伤获赔偿
  陈新生
  最近,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1997年11月,吕继旺、刘财源、李生友三人合伙创办了大余喷药机械厂。1998年3月27日,廖财英(女)经人介绍到该厂上班,未签订书面协议,上岗前也未经过任何岗前培训。同年4月14日,廖财英和其他三名员工上机,由于人员不足,一人顶二人岗位,加上配料太软,廖财英也未佩戴手套,结果发生了廖财英右手五个手指被机器全部轧断的事故。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廖财英诉至大余县法院。大余县法院判决后,该厂三合伙人不服,上诉至赣州中级法院。
  法院依法判决:由吕继旺、刘财源、李生友赔偿廖财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49384.49元的80%即39507.59元,其余20%责任由廖财英自负。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68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故法院对该案的判处是依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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