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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随便裁减职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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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1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企业不得随便裁减职工
  编辑同志:
  我是1994年进入某县化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由于该厂多年亏损,厂方向职工宣布,1993年以后入厂的职工,一律裁减,给每人发400至800元作为补偿。请问,单位以亏损为由,就可以随便裁减职工吗?读者小明
  小明同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按劳动法这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第一,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第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你单位以企业连年亏损,生产不景气为由,没有经过以上程序就对职工宣布进行裁减,显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你们有权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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