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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不过户肇事仍需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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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1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卖车不过户肇事仍需赔
  今年6月30日,一起因酒后违章驾车将人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肇事司机李良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1.82元,车主刘玉负连带赔偿责任。
  1998年7月25日20时许,李良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区兖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兖州路中段时与步行的日照市服装有限公司职工成玲相撞,致成玲重伤,后成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港大队勘查认定:“李良负事故全部责任,成玲无责任”。由于交警部门调解未成,成玲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良驾驶的摩托车系刘玉以3400元卖给李良的,但为了节省过户费,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法院对该认定予以确认。在事故中对成玲的父母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李良应负赔偿责任。因该车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刘玉对该事故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为了节省点过户登记费,没想到要承担5万多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刘玉后悔不已。
  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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