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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立法工作立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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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8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目前立法工作中还存在有关部门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有些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它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给执法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有必要——
  给立法工作立个法
  王雷鸣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也就是国家的法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了保证立法活动顺利开展,必须对立法工作本身予以规范。
  立法也要“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辉煌成就。20多年的立法实践,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各种法的规范的调整权限。也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如何划分。二是各种法的规范的制定程序。如立法中如何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立法监督。如如何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
  此外,我国立法工作中还存在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不衔接的现象,有些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因此,尽快出台立法法,规范立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就有100余位人大代表不约而同提交议案,要求尽快制定立法法。
  用法律规范立法行为
  立法法就是要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总结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对各类立法活动本身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可以说,立法法是一部与宪法有着十分密切联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法律草案的起草是立法的基础。起草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立法的质量。起草立法法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规范立法活动;要有利于促进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同时也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久拖不决;要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据介绍,目前的立法法讨论稿分六章,包括总则,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适用与监督,法律解释,附则等。
  “三审制”写进法律
  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实行“三审制”,这一作法已被写进正在起草中的立法法讨论稿。讨论稿还对法律审议程序作出进一步规范,一些草案久拖不决的现象将得到解决。
  关于法律的立法程序,讨论稿着重把多年来实践证明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并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经验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主要增加或强调的是: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会议审议才能交付表决;一些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将草案公布;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可以要求撤回;法律案如果仍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可以暂不付表决;因对一些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两年以上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而在两年内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规定该法律案为废案。
  年内有望提请审议
  立法法的起草工作起始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当年下半年便着手立法法的调研工作。此外,还邀请部分在京的法律专家和学者成立了立法法研究课题组,让专家、学者参与立法。
  1994年至1997年,立法法起草组先后在广东惠州、东莞和北京等地多次召开由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及法律专家参加的起草工作座谈会。1997年6月,在吸收我国改革开放20年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立法法征求意见稿。
  随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将草案印发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些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形成了目前的立法法讨论稿。
  立法法先后被列入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立法法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毕,一些争论集中的问题基本协调一致,有关部门正抓紧工作,如果进展顺利,年内有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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