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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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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8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本报记者武侠
  ○解决“执行难”问题事关大局
  ○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内容
  ○强化执行力度是关键所在,应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编者按:“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决心下大力气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从年初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开展“执行年”活动。为此,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问:人民法院开展的“执行年”活动已经过半,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判领域逐步扩展,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全国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克服困难,执行了大量案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总体上看,执行工作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执行积案增加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问题相当突出,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时有发生。解决“执行难”问题,事关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大局,必须加强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各级人民法院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把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问: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难”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请问审判机关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要坚决依法抵制。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定的与法律规定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都不得作为终止执行或拒绝委托执行的依据。对一些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在查明事实后,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这类问题,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首先必须做到自己不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裁判要正确。对那些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影响,显失公正的裁判,决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坚决纠正。二是执行要公正,坚决制止在执行跨地区案件时存在的对本地被执行财产低值高估、对外地被执行财产高值低估的错误做法,坚决制止在处理受偿财产时存在的照顾本地申请人利益,损害外地申请人合法权益等不公正做法。
  问:请谈一谈人民法院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措施。
  答: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把强化执行力度这个关键问题,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突破口。首先,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通过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公告限期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法定措施;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抗拒执行的人员,依法坚决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直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确保生效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
  其次,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力求做到强化执行力度与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当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的环境中进行的,采取强制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防止和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更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影响社会稳定。对重大执行案件、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或者可能影响一定层面经济运行和经济秩序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慎之又慎。要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必要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支持和帮助。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金库和运钞车、国家规定实行封闭管理的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和国有企业解困资金、股民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影响社会稳定的资金,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要注意把握执行时机,提高执行艺术,善于运用“债权转股权”、“放水养鱼,资产重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劳务抵债、委托中介机构强制管理被执行财产、执行和解、分期执行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既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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