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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理”与税法的较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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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乡“理”与税法的较量
  沅江
  今年3月30日是个阴冷多雨的日子。这天,湖南桃源县人民法院要对曾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引起中央领导人高度关注的热市水泥厂偷税一案进行宣判。审判长洪亮而严肃的声音在大厅里响起:桃源县热市水泥新厂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魏金林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收税受阻
  桃源县热市镇有新老水泥厂三个,即老厂、新厂、桃北水泥厂,其中新厂是1996年至1997年由镇政府出面,向村组和其他组织借款,发动镇政府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共投入2100多万元建立起来的一条水泥生产新线。1997年12月,热市镇党委政府决定将生产新线以股份合作入股经营的形式招股经营,与桃源县双溪口乡涧湾村村民魏金林签订了股份合作入股经营合同书,热市水泥厂、热市镇企业管理站、热市镇人民政府为甲方,魏金林为乙方。新厂自1997年9月投产以来,生产销售水泥3.5万多吨,取得销售收入700多万元,但从未主动缴纳国税。桃源县国家税务局漆河征收分局对新厂多次下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但法律文书如泥牛入海,新厂对此毫无反应。1998年10月29日,县人民法院在协助国税漆河分局对新厂欠缴的30.83万元税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扣押水泥的税收保全措施,但在新厂遭到100多名群众的围攻和谩骂。该厂厂长魏金林不是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赶到执行现场,而是躲在镇政府用手提电话指挥副厂长,阻止税务机关扣押物资。为了不激化矛盾,避免引致更大恶果,执法人员不得不放弃扣押方案,改为查封该厂库存水泥2000吨,并限期缴纳税款。然而,事隔数日,该厂不仅没有缴纳分文税款,反而将国税部门依法查封的水泥转移和销售一空。
  舆论监督
  如此违法抗税事件激怒了税务执行人员,他们向法律和新闻媒体求援。1998年12月8日,湖南税务报记者采写了一篇《税法在这里难以执行》的通讯,引起反响。12月28日,县委政法委根据县委领导严肃查处抗税行为的指示,带领公安民警赶赴发案现场进行调查,并批示公安税侦部门侦办此案。通过调查他们了解到,魏金林的抗税行为事出有因,1998年6月,魏金林与热市镇政府有口头协议:从6月起,政府每月从新厂拉600吨水泥,其中400吨还税,200吨还账,镇政府实际上包揽了新厂的纳税事宜。然而魏金林的偷税行为却由此暴露出来。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乘胜追击,中央电视台今年1月12日《焦点访谈》节目以《乡“理”抗国法》为题又将热市镇三个水泥厂欠缴国税之事作了报道,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指示要将此事一查到底。一石激起三层浪,1月14日,热市镇党委书记傅圣元、副镇长黄泽华被县委免职;县公安税侦部门对热市水泥新厂偷税一案予以侦查,2月1日魏金林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县公安局逮捕;3月11日,县检察院对热市水泥新厂、魏金林偷税案提起公诉。
  罪与非罪
  由于魏金林带资入股的100万元是发动亲戚朋友筹集的,因而热市镇主要领导的免职、魏金林的逮捕、水泥厂生产线的停工引起了周边集资群众的恐慌。他们将自己的积蓄投入该厂,原想求得回报,没想到却投入了万丈深渊。他们聚集在镇政府及水泥厂里,要求政府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特别是魏金林的亲友,更为其鸣冤叫屈。今年3月23日,桃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县检察院指控:桃源县热市水泥厂新线1998年实现生产销售水泥额为880多万元,按照17%的税率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149万多元,但经国税部门多次催促该厂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该厂拒不向国税部门申报纳税,也不缴纳税款,仅在1998年6月经县政府负责人出面,以700吨水泥抵交税款15.4万元,据此该厂从中偷税112万多元,案发后,追缴税款17万多元,至今尚欠税款94万多元。辩方认为:桃源县热市水泥新厂没有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魏金林与热市水泥厂、热市镇企业管理站、热市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股份制合同中,有“水泥厂新线的股份合同制经营,是在同一个厂牌,同一个法人,同一个产品商标的前提下进行”的规定,因而魏金林不是纳税义务人,不构成偷税罪的主体;1998年6月魏金林与热市镇政府签订的交600吨水泥的协议是有效的,不能认定魏金林未交税;1998年11月,魏金林与热市镇政府签订了“终止股份合作”的议定书,此后,不能再认定魏金林偷税。
  庄严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桃源县热市水泥新厂在生产过程中虽然与热市水泥厂存在同一厂牌、同一法人、同一产品商标的关系,但完全系自主经营,其人、财、物、产、供、销、债权债务均与老厂分离。新厂虽未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实际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应成为纳税义务人。被告人魏金林依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该单位的管理经营权,成为该单位的负责人,应依法履行纳缴义务,魏金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应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桃源县热市水泥新厂和被告人魏金林均构成偷税罪。热市水泥新厂所欠83万余元的税款,由于责任分散,非被告人魏金林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所造成,不能由被告人魏金林全部承担责任,且部分税款被告人魏金林已在申报表上签了字,属欠税。
  今年3月30日,桃源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魏金林也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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