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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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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五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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