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0阅读
  • 0回复

立法听证与民主立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18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论苑

  立法听证与民主立法
  周军
  立法权的运用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一切权利产生和运用的基础,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适当运用听证制度,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法规审议提供参考,对保障法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重要意义。
  在我们过去的立法模式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直是我们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各种征求意见会和专家论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立法听证的雏形。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也为听证制度的移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的施行,听证理论与制度在我国的行政程序中也已开始应用,将其导入立法机制并有效运用的各种条件已经成熟。
  立法过程不仅仅是归纳与表述现在经济与政治关系的过程,更是一个对现存经济关系创新的过程,是努力利用各种法律资源的过程。在条件成熟情况下,逐步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立法的题中之义。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建立为立法听证制度提供了借鉴,如公开听证原则、对抗辩论制度和听证笔录制度等。但是立法权的运用和行政处罚权的运用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两者的听证制度也应有所区别,如听证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组成和通告方式不同、对听证所获资料的处理不同等。此外,立法听证不能适用回避制度、不能举行秘密听证、不能适用委托制度等。
  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议的人大代表的素质。特别是强调主持立法听证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要认真细致,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民主意识,要求他们尊重参与听证的人民群众,重视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
  同时,还要充分发动群众,充分依靠群众。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工作一直坚持走群众路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开创了民主化立法的新思路,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立法听证虽然还不是群众直接参与立法,但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让群众间接地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也是民主化立法的一种有益形式,是民主务实精神的真正体现。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应在适当的时候以立法的形式将听证制度法律化。听证制度虽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但公民的听证意识正在不断提高,立法听证理论也已基本成熟,不少地方已准备进入尝试阶段。因此,大胆试行听证制度,开展民主化立法,并在适当的时候将立法听证的经验法律化,对开展民主化立法极有必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