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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货币化迈出关键一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深化房改方案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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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21
第2版(要闻)
专栏:

  住房分配货币化迈出关键一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深化房改方案出台
  本报北京8月20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8月16日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管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又一次取得了实质性重大突破。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今天向新闻界通报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这个方案的主要特点。
  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方案》规定,从1998年底起,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保证新老住房分配办法的平稳过渡,《方案》规定,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届时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问题,《方案》规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通知》规定的八项因素构成的微利价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房或购买市场价商品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相结合的形式。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其1999年1月1日之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职工月住房补贴的水平,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的66%。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以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的1998年之前工作月份住房补贴的积累,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额之和。
  工龄补贴额按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13元。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机关工勤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方案提出,要稳步提高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现有公有住房租金,并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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