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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用非货币性交易来操纵利润——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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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23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财金访谈

  不准用非货币性交易来操纵利润
  ——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人
  本报记者李建兴
  财政部日前就非货币性交易发布会计准则。该会计准则定于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为此,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发布、实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
  答: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边境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易货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一些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来操纵利润等问题。为适应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制定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基于以上考虑,财政部决定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
  问:该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由于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不收付款项,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用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总体来说,对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前者一般采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后者一般采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将待售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直接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则为非待售资产。这里所讲的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都是就换出单位而言的。企业持有待售资产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耗用,而是为了通过出售获利;企业持有非待售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劳动对象或劳动手段,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不是通过出售获利。
  第二,为便于具体操作,本准则在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对于有价证券,可按其现行市价确定;对于非有价证券,可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对于存货,分别产成品和商品、在产品、原材料作了不同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分别使用的固定资产、暂时使用的固定资产、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作了不同规定;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评估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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