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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宗宾就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作说明清除司法腐败须有法律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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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侯宗宾就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作说明
  清除司法腐败须有法律保障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越权办案、违反诉讼程序办案,以及各种司法腐败现象反应强烈。群众要求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为清除司法腐败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就这一规定草案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情况说明。
  侯宗宾说,草案明确规定立法的宗旨是:“加强和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侯宗宾说,草案把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原则概括为五个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的原则;事后监督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的原则;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接受人大监督的原则。
  侯宗宾说,草案规定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对象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草案规定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二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重超期限办案、超期限羁押、越权办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三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侯宗宾还就草案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对有关人员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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