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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说明让海事审判有法可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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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李国光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说明
  让海事审判有法可依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特别是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海洋事业将有进一步的发展。制定一部符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海事诉讼程序法,对于促进海运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体现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这个法律草案向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情况说明。
  李国光说,制定特别程序法是保障海商法实施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海事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程序法作保障。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海商法颁布施行之前制定的,无法为实施这些专门的海事法律制度确定相应的程序性规范。由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不配套,给海事审判带来了困难。尽快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使海事诉讼方面有法可依已是势在必行。
  李国光指出,制定特别程序法是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要求。海事案件涉外性较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案件逐年增多,所作出的裁判需要外国法院承认执行的比例较大,但我国对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权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以确定我国法院对海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海事审判实践表明,民事诉讼法不能完全满足海事诉讼的要求,而且有些规定还制约了海事审判特殊程序的适用。因此,制定特别诉讼程序法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
  李国光说,随着海事审判的迅速发展,新的程序问题层出不穷,而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的有关海事审判的程序性规定,已不能适应审判实践需要,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和完善,以有利于海事审判的进一步发展,更有力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本栏由本报记者傅旭、崔士鑫、武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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