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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少说赔五万广东首开精神赔偿底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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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2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谁敢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
  少说赔五万
  广东首开精神赔偿底价
  本报讯8月5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办法》首次对精神赔偿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该《办法》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长清说,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无价的,目前社会上不时出现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事情,这是现代文明社会不该发生的事。我们在法规中作出精神赔偿的具体规定,就是要表明态度——不能容许这种事情出现。(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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