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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利息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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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26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怎样看待利息税
  本报记者李建兴
  8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会上作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报告的主要内容就是,恢复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一时间,储蓄利息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
  什么是利息税
  利息税就是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收利息税是一种国际惯例。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只是征税的办法有所差异。
  据财政部提供的世界上26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存款利息征税的资料表明,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将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具体计征办法上,利息所得不仅限于个人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还包括企业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投资收益等。总的来说,国际上征收利息税有三种方法。第一种,先对个人利息所得按比例税率预扣税款,年终再并入个人全年综合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种做法属于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办法。实行该办法的多是发达国家。第二种,对个人利息所得在支取利息时分项征税,按比例税率扣缴。年终不再将利息所得并入全年综合收入进行汇算清缴。这种分项征税方法,多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少数发达和中等发达国家如日本、比利时、芬兰、新西兰也实行这种办法。第三种,由纳税人选择综合纳税或者分项纳税。
  为什么要恢复征收利息税
  据有关方面分析,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有利于加大贯彻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恢复征收利息税是积极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就是通过征税,调节居民储蓄的过快增长,将部分储蓄存款从银行分流出来,用于消费和投资,以扩大内需,治理通货紧缩,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与银行降息政策综合使用,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将会是积极的。
  有利于调动社会资金用于消费和投资。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内需仍然严重不足,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好转。因此,有必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措施进一步拉动内需,其中,采取措施调动社会资金,特别是促进居民将一部分储蓄资金用于消费和投资是十分关键的步骤,目前,银行存贷差已达1万多亿元,居民储蓄余额已近6万亿元,调动储蓄资金极具现实意义。国家应当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适当降低储蓄增长率,以促进投资、消费与储蓄的良性循环。对储蓄利息征税后,如果储户从银行分流一部分储蓄资金用于消费,则有助于改变目前消费市场的疲软局面,有助于改善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如果储户用于投资,不论是投资股市、企业债券,还是国债,对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搞好国有企业,带动生产消费的增长都是非常必要的,而个人投资的活跃、生产消费的增长,反过来又会刺激生活消费的增长,有利于实现国家启动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政策目标。国家通过征税增加的一部分收入,将集中用于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及加大对农民的扶贫力度,对于确保低收入者的消费支出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恢复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能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
  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收入有了较多的增加,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个人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转为储蓄存款。根据典型调查分析,现有储蓄存款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的手中,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抑制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利息所得按比例税率征税,由于储户存款数额差别很大,按统一比例对利息所得征税的绝对额实际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怎样征收利息税
  利息税涉及千家万户,怎么征收、征税的币种范围、税率、减免优惠政策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
  币种范围。一种意见是对本币、外币储蓄利息收入征税;二是只对本币利息收入征税。从公平税制的角度上看,应对本币、外币的所有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都征税。从现实情况看,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个人的外汇存款也在不断增长。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已达到470亿美元,而且呈继续增长势头。因此,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本币和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应是符合实际的,也是公平的。
  税率。税率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一是累进税率,二是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可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大小进行调节,收入高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能够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但操作上比较复杂,要求具有完备的征管手段和监管手段。比例税率操作简便,易于征管,但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力度较弱。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没有实现储蓄机构的计算机联网,尚不具备实行累进税率的征管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累进税率,会造成普遍的逃税现象,起不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只能采取比例税率的形式。
  征收利息税会不会导致资金外流
  有一种议论,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出现居民储蓄资金外流现象。据了解,目前的金融管理制度对于个人手持外币和人民币带出境外都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自由带出的。从人民币的可兑换性来看,由于人民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即使将其带出境外,也很难随时随地方便地兑换成硬通货来加以储存和使用,即使在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越南、缅甸、新加坡或香港地区,由于经济的融汇,可以通过一定的非法手段兑换人民币,但也存在着黑市兑换成本高、非法交易风险大的问题,从经济上不一定划算。从国外的利率情况来看,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为5%、欧洲中央银行隔夜拆借利率为3%、日本中央银行贴现利率为0.25%,除日本外,美、欧的利率水平高于我国目前的利率水平,但考虑到我国物价指数一直是负增长,实际利率与美、欧的利率相差无几,也就是说真正诱发资金外流的动因不大。在经济利益比较上,从资金外流受到管制、黑市兑换风险大成本高和国外储蓄利率并不高等因素考虑,恢复对个人存款利息征税不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资金外流。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宜征税
  许多炒股的人在关心,恢复征收利息税后对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均将股票转让所得税作为资本利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这是由于这些国家大多实行的是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由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要求纳税人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和亏损统一计算出净收益,作为个人所得综合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申报纳税。
  在我国一直实行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主要是因为:一是我国股市起步较晚,受各种因素影响大,经常出现不稳定和剧烈波动的情况。另外,股票转让具有特殊性,我国实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无法对股票转让的净收益(收入和亏损相抵的净所得)进行精确核算,在目前分类所得税制下,暂时无法对其征税。二是股票转让已经征收了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按股票成交额的4‰的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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