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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积累公共财产的一些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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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2-12
第6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积累公共财产的一些问题
近来我们收到不少读者来信,询问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积累公共财产和分配收益的一些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天津市胡建阁同志等问: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应从总收入中扣除呢?还是应从扣除生产开支以后的纯收入中扣除?如果从总收入中扣除,不是连生产开支也扣了公积金、公益金了吗?
答:对于公积金、公益金应当怎样留,各地的作法是很不一致的。有的社没有把生产资金、行政管理费和公积金、公益金分清楚,笼统地把这些都称为“公积金”。这样,按照有些地区规定的公积金、公益金总共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的原则来留,实际上留的真正作公积金、公益金用的部分就太少了,因为百分之五之中还包括了生产资金和行政管理费。有的把生产资金先从总收入中扣除,有的把折旧费不算作公积金的一部分而另行扣除,然后再从纯收入中扣百分之五作公积金、公益金。这样,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就要超过规定的比例了。为了便于计算,便于各地各社比较,还是以统一按照总收入的百分之几来扣除为好。这样不是连生产资金也扣了公积金、公益金吗?这是不会的。生产资金是按照生产的实际需要留出的;不论公积金公益金是从总收入中扣还是从纯收入中留,对生产资金的多少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辽宁省农业厅贺进修同志、营口县庞国安同志等问: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固定生产资料的折旧费应从总收入中单独扣除呢?还是应作为公积金的一部分扣除?还是作为生产资金的一部分扣除?折旧费既是为了弥补当年生产中已消耗的部分用的,是不是应作为当年生产开支扣除?
答:公积金的用途就是保持和增加全社公有的固定生产资料;扣折旧费的用意,也就是保持全社公有的固定生产资料,是应当用来抵补消耗的。不过,所谓“保持”,并不一定是保持原样,不是坏了一张犁一定照买同样一张犁,也不是修补。折旧费是可以用以添置更新更好的固定生产资料的。把折旧费包括在公积金以内,对于合理地使用折旧费是更方便的。有的地方规定把折旧费作为当年生产开支来扣除,是为了计算生产成本的方便,那样算也是可以的,但实际应用起来却不方便。折旧费并不是作修理费用的;修理农具、医治牲畜等所需的费用,是作为生产资金的一部分留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资金,按它们的用途,一般的只可分做四种,即:生产资金,行政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折旧费,按它的用途来说,只有放在公积金里才合适。
山东省金乡县赵超同志问:公积金的来源很多,有从农业来的,也有从副业来的。可是,农具、牲口本是农业方面用的;如果买农具牲口的用费和折旧费从公积金中扣除,农业方面岂不沾了光?折旧费只从农业收入中扣除不就对了吗?
答: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和副业是相互支援,密切结合,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社员能专门从事副业生产,是因为他们的土地有全社统一经营。因此,农业和副业的收入,在原则上应当统一分配(其中同土地直接有关的副业,应当在和农业收入一起扣除生产资金、行政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以后由劳力和土地共同分配;同土地无关的副业,应在除去生产资金等等以后由全社劳动力统一分配)。折旧费并不是只有农业用的固定生产资料才扣,副业用的固定生产资料也是要扣的。公积金不只是用在添置农业的固定生产资料上,也可以用在添置副业的固定生产资料上。
营口县庞国安同志问: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收入时要从总收入中留出来年的生产资金。可是,我们这里有些社,如果留多了,就会使社员减少实际收入;如果留少了,来年又会不够用。特别是今年老社扩大了,增加了很多新社员,生产资金就更不够用了。经过县委区委讨论,确定:依据各社今年生产增加的情形来决定留生产资金的多少,增产多的就多留些。如果不够,可以发动新社员拿出一些来年的生产资金,本利都不再还。如果还不够,就发动新老社员投资,这一部分投资到明年收获后还本还利。这样做对不对?
答:这样做是可以的。初办的社,今年分配收入时归还以前暂借的生产投资较多,或者今年收成不好,生产资金可以酌情少留。但是,下年度需要的种籽是应当选择优良品种全部由社留出的。如果种籽不留够,到播种时就会碰到很大困难,即使能设法买到,也不会有特别选留的良种好。往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应逐步做到每年把来年所需要的生产资金全部留出。社扩大了,需要的生产资金多,新社员是应当按照老社员的办法缴纳作为生产资金的股份金的;不过,应说服一般的新老社员,对个别贫苦的新社员加以照顾。
广西省大新县农振廷同志问:“人民日报”九月十日登载的“曙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秋收分配方案中说:确定从总收入中除去本年生产的总投资,再从纯收入里扣除百分之五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按劳力六成土地四成完全分配给社员。这里所说的纯收入中,是否包括增产的部分和副业收入呢?增产的部分和副业收入,土地为什么也要分一份?把土地上的收入以原来评定的土地产量扣出四成,其余的六成加上增产部分和副业纯收入部分,作为劳动力的收益,可以吗?
答:这个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但应注意:“曙光”社的分配方案中所说的总收入,是只就农业方面说的。副业收入也有和土地有直接关系的,这种副业的收入,土地也可以按适当比例分一份。同土地无关的副业收入,土地自然不应当分,而应当和全社劳动力的收入统一起来归全社劳动力分配。农业方面的产量超过土地评产的产量的,完全归劳动力分配,是合理的,如果社员们都同意,自然可行。有的社的土地较多的人暂时还不愿实行这种办法;对这些人稍作些让步,实行超过评产的部分另定劳动力和土地的分配比例的办法,也是可以的;可以等待大家的觉悟都提高了以后,再改变为更合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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