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阅读
  • 0回复

卫生执法监督有待加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26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专题调查

  卫生执法监督有待加强
  卫生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开展这项工作难度很大。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卫生执法监督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卫生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在执法监督中对有些问题难界定、难处理。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湖北省出台的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管理办法等达430多部,对指导和规范卫生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多年的实践情况来看,有些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如《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自实施以来,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法对依法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犯罪分子,依法惩罚虚假药品广告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药品的执法监督中若发现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仅用《药品管理法》就很难处理,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来解决。再如,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赔偿数额等方面与其他法律法规有许多矛盾,对医疗事故中出现的问题很难界定,处理起来麻烦较大。还有,在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立法也不平衡,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比较健全,而劳动卫生方面只有一个《尘肺防治管理条例》,与目前许多职业存在严重危害身体的现状很不适应。
  多头执法不仅造成了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而且使执法对象也难于承受。比如对于一个医疗机构来说,卫生局每三年要对其进行评审,合格后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还要验证。防疫站要对其进行消毒监督,药检所要求其办理《药品配有许可证》,并对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多家单位对同一对象进行执法监督时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令人无所适从。
  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无钱购买先进的监测仪器,从而使监测手段落后,效率低,对重大疑难案件难于监督。各执法监督部门为了维持必要的监测设备和执法人员的开支,在执法监督中,往往是重收费,重罚款,轻管理,或者以罚代法,以罚代管。这种行为是当前卫生执法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声誉,腐蚀了执法队伍,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执法对象点多、面广、线长、成份复杂,增加了执法监督的难度。就拿我县的情况来说,有各类医疗机构814个,药品经营企业88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1850家,经营性公共场所430家,各类学校744所,确实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难免会有“死角”。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使执法监督的质量难于提高。据调查,目前从事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大多是半路出家的,真正懂法律、懂业务的人很少,他们多数只能解决一些简单问题,碰到较复杂、深层次的问题就无能为力了。因此,执法监督中的办案质量就很难提高,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也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在整个行政机关执法监督中是很难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卫生执法监督加以改进和提高。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健全和完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卫生立法质量;第二,在监督机制上,要形成以人大监督为主、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司法监督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第三,建立一支懂法律、精业务、会宣传、敢碰硬的廉洁、高效的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第四,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的投入,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顺利进行。
  湖北襄阳县人大常委会周志启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