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阅读
  • 0回复

公证监督与招标投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25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公证监督与招标投标
  段正坤
  招标投标是一种择优选择签约对象的交易方式,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和部门只许本地方、本部门的单位参加投标,限制公平竞争;二是存在“暗箱操作”,透明度不高;三是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问题表明,对招标投标的监督制约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国家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法律手段,加强监督,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需要正确处理好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政府部门依法行政,首先需要重视和加强对法律手段的运用。公证监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一方面公证监督具有公正性,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不是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管部门,也不是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代理人,与当事人无利益牵连,公证监督可最大限度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公证监督具有特别的法律效力,对真实合法的招标投标行为,公证员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一旦发生争议和诉讼,公证书是认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招标投标行为,公证员通过拒绝公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可以防止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公证监督通过公证人员出席现场,能够实现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即时监督。同时,公证监督还能够实现有效救济,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了招标投标公证违规后的救济途径和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切实保障。运用公证监督手段,可以使行政监督从具体参与招标投标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强化行政执法职能,这也符合政府精简、效率的原则。
  从80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步在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等领域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各地公证机构积极介入,广泛参与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招标投标公证业务逐年增加,在对招标投标实施法律监督方面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1988年以来,全国共办理招标投标公证20多万件,涉及国家和省、市的大部分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法规体系趋于完善。司法部1992年制定的《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加强了对招标投标公证的业务指导;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通过地方立法,把公证监督程序列为大中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必经程序之一;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的规章,也明确规定了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要经过公证。招标投标公证的实践作用和效果已普遍得到了社会认可。
  笔者认为当前应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公证质量。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和授标各个环节的监督,并突出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及授权委托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突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现场监督,突出对中标后合同的审查,使公证监督的职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作者为司法部副部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