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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澄作两部法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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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31
第2版(要闻)
专栏:

  王维澄作两部法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下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作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王维澄介绍,在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国家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扶持其发展。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由国家予以保护。因此,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修改为:“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只征一道所得税,并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征税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还涉及到现行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需要在制定税法时通盘考虑。因此,在草案中先予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对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的具体内容未加以规定。
  法律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提议,对禁止一些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等草案条文作了修改。
  在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时,有的委员提出,在招标文件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标准,以保证审查的公正和公平。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委员会还就委员们提出的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等草案条文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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