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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拒绝沽名钓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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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特别报道

  捐赠拒绝沽名钓誉
  刘朝君
  去年8月20日,民政部捐赠热线组执行员接到河南郑州的捐赠电话,一自称“河南大成公司经理窦小兵”的人表示认捐1000万元人民币,但事后所谓“捐款”却再无下文。经查实郑州确有一家大成公司,经理也叫窦小兵,但他们从没给民政部打过认捐电话。更有甚者:江西省新建县望城镇民政所所长徐兵荣,以及新建的个体户熊三番,在新建县民政局副局长郭国干的配合下,将总价值619万元的赈灾物资据为私有并倒卖。
  此外,一些单位、团体,打着“赈灾义演、义卖、义画”等幌子,非法牟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副主任吴明介绍,目前社会上的捐赠活动至少存在以下漏洞:首先是募捐主体资格的审核不够规范。第二,国家规定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审核批准,不能擅自募捐,而目前街头募捐活动却还没有准绳。第三,对认捐行为的公布不够谨慎。个别捐赠者到处认捐,捐来捐去,都只是一笔钱;还有的认捐者待公布后附加一些条件;另有个别人本身对钱物无处置权也来认捐。
  对此,中华慈善总会的做法值得借鉴。总会宣传办公室主任张强向笔者介绍,他们都是在收到捐赠支票后才让认捐者参加赈灾晚会,以防有人乘机虚假捐赠、沽名钓誉。
  此外,捐赠活动组织成本怎样核定、受捐人接受的多余钱物如何处理、如何有效地防止捐赠流失以及如何鼓励捐赠行为等等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都给社会捐赠活动的正常运转设置了重重障碍。
  对于社会捐赠活动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人们或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对虚假捐赠、擅自挪用捐赠款之类的恶劣行为,除了曝光、给予道德和舆论上的谴责外,是否还可以付诸于法律进行解决?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的法律对此类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大文教授表示:我国的民法对赠予行为规定了一些简单的原则性条款,约束力不强,应该另有专门的规定。他说:“因为慈善性质的赠予和一般赠予相比有不同的特点,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捐赠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与行政法室的许安标副处长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对捐赠活动立法“非常有必要”。
  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副主任吴明表示,捐赠立法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保证捐赠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要对捐赠活动严格管理。他说:“《合同法》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捐赠进行规范,认捐者要想撤销捐赠也要以法定形式撤销,不能说不捐就不捐了。对主办单位信誉造成影响的要适当给予赔偿,以防止有些人轻率地认捐,防止有人以捐赠为名搞不正当活动,同时给真正想捐赠又因情况变化不能践诺的人一个解释机会。《公益事业捐赠法》则从行政法角度,对整个募捐、捐赠进行规范。从国家管理角度规定如哪些人可以募捐、经哪些部门批准、对捐赠方有什么优惠政策、借认捐进行欺骗将得到什么行政处罚等等。那些针对贫困个人的捐款,其使用也会有相应规定。”吴明还表示,除上述两部法外,民政部内部还将从审计、监察角度加强一些规范,以防止捐赠中不良现象的发生,让捐赠款发挥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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