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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锤百炼立一法——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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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千锤百炼立一法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纪实
  涂学 东唐斌
  今年7月30日下午2时30分,湖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九楼议政厅一片肃然,庄严的国徽高悬在主席台正上方,一部涉及武汉千家万户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三审后就要在她的注视下进行表决。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丁永珍作了关于条例修改二稿的修改情况说明后,两位常委会委员作了简短发言,对条例修改三稿又提了两条文字表述上的意见。
  2时50分,大会进入表决程序,到会的36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始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力,他们掌握着表决器上的三个有色按钮,也掌握着这个条例的命运。一分钟后,主席台两侧的电视屏幕上同时无记名显示:“赞成34票,反对0票,弃权2票。”“已过半数,通过!”随着大会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元林铿锵有力的一声宣布,这部历时4个多月,自武汉市人大设立常委会20年来第一次经过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终于通过了。
  议政厅里依旧是那样肃静,而此时此刻,每一位委员的心里却难以平静。自从3月中旬条例草案送到他们手上以来,近140个日日夜夜里,条例草案的一条一款、老百姓的一言一语、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种种声音和要求一直充满了他们的大脑,萦绕在他们心头,难以取舍,难以平衡。因为执法失误,可能会殃及一人或数人,而立法偏颇,则会长期损害千千万万人的利益。
  1997年初,市政府责成市建委、市房地局组织力量通过调研、论证、反复修改,起草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今年3月29日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为了使条例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并使这种民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初审后,决定将其在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修改意见。一时间,由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市人大法规室、市法制办、市房地局几家单位组成的意见征集组临时办公室里电话铃声不断,来访人员川流不息,来信来函像雪片一样飞来,这种火爆场面使工作人员应接不暇。与此同时,市人大有关部门分别召开了人大代表、专家教授、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各区人大常委会等4次座谈会。截至5月10日,共收到各方面意见逾千条,涉及条例(草案)49条中的44条,各个阶层、各个部门和团体的利益在这里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碰撞。
  按理说,通过以上几审几稿,条例草案可以通过了,但在7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三审时的分组审议上又有20位委员作了审议发言,又提出了63条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成宇就第三十六条中广告设置决定权的文字表述中一字之差陈述利害关系,建议把“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企业的书面同意”中的“或者”改成“和”,可见委员们在维护业主利益上用心之细致、用心之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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