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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执法人立规矩——河北省藁城市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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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1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给执法人立规矩
  ——河北省藁城市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张占锋
  河北省藁城市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底开始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一年多来,这一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规范了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对于改善目前执法状况,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为了规范这一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借鉴外地经验,制定了《关于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暂行办法》,就执法责任制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做了规定:
  界定执法主体。执法主体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执法任务的政府事业管理部门,要经市政府授权,方可享有执法资格。分解执法责任。将执法责任自上而下明确到部门法人、内部科室和各个执法岗位。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试。对所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发给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执法活动。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对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要求及执法文书制作、整理、立卷等有关程序做出规范要求。建立配套制度。针对该市实际,要求围绕执法责任制建立了配套制度,即:执法公示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执法评议制度、两卡一日制度、法律监督书制度、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评比表彰制度等。
  一年多来,推行执法责任制取得初步成效。各执法单位的领导和执法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自觉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的气氛越来越浓。工商、公安、交通等单位,还建立和坚持了定期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聘请有关专家授课辅导,从而使大家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办案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大大减少了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如技术监督局过去因为一些执法人员本身素质低,甚至有的在办案中,照顾人情关系,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执法责任制以来,受理各类案件共二百五十四起,没有发生一起错案和执法过错,也没有出现行政复议问题。推行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在推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对那些因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认真予以了查纠。去年以来,全市共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二十七起,根据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办法,都认真及时地进行了处理。如畜牧局今年对两名多收费少开票、收实物不开票的检疫人员,吊销了执法证,取消了执法资格,调离了工作岗位,纯洁了执法队伍,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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