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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征收利息税利国利民——访财政部副部长高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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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3
第2版(经济)
专栏:

  恢复征收利息税利国利民
  ——访财政部副部长高强
  本报记者 李建兴
  问:为什么现在要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
  答: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西方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税法中都有对个人存款利息征税的规定。我国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都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的项目。只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数额较小,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物价指数持续上涨的情况,为鼓励居民增加储蓄,缓解市场供应压力,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列为免税项目。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居民储蓄率一直居世界前列,目前城乡居民储蓄已近6万亿。较高的储蓄率和庞大的储蓄资金,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少数高收入居民掌握了大多数储蓄存款,也获得大部分利息收入,使这部分居民的收入越来越大;居民单一的储蓄投资方式加大了银行的压力,过多的储蓄资金存在银行,不利于社会资金的充分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恢复对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抑制少数人收入过快增长;可以适当调节个人储蓄增长的力度,引导城乡居民将一部分储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于股票、证券等方面,以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可以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将征税增加的财政收入集中用于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贴、提高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问:利息税是否对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利息都征收?
  答:是的。凡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问:征收利息税对新老存款发生的利息如何区别对待?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储蓄存款在征税方案施行前产生的利息不征税,对储蓄存款在征税方案施行后产生的利息要征税。因此,对储蓄利息要分阶段计算:对老存款在征税方案施行前已经产生的利息不计征税款;对征税方案施行后,新产生的利息要计征税款。而对征税方案施行后所有新存款产生的利息都要征税。
  问:对利息征税适用什么税率,税收负担重不重?
  答: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规定利息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利息所得的一部分,也应按照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这个税负水平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较属中等水平,储户是可以承受的。以1万元一年期存款为例,目前年利率为2.25%,一年利息收入为225元,按20%的税率,应缴税45元,相当于年利率下降0.45个百分点。相对来说,税负并不重。
  问:对利息征税有没有减免优惠规定?
  答:有。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征管条件,并配合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制定具体征税办法时,对封闭式运作的个人储蓄性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性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失业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医疗保险金等利息所得,将视情况,作出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问:储户如何缴纳利息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所得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储蓄机构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代扣代缴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息单上注明,单独记账。因此,储户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与征税之前办理储蓄存取款业务时相比较,不会增加任何手续和麻烦。
  问:利息税收入如何使用?
  答: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以专项资金方式用于增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离退休职工的待遇以及增加农村扶贫资金等方面。
  问:对利息征税是否意味着国家不再鼓励个人储蓄?
  答:不是。储蓄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社会的经济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储蓄率的高低决定着投资率的高低,储蓄规模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多年来,我国的个人储蓄一直呈直线增加趋势,国民储蓄率一直居世界前列。不仅表现了中华民族勤俭持家的美德,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投资资金来源。
  我国政府一直是鼓励个人储蓄的。但在不同的时期,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采取了不同的措施。通货膨胀率高的时期,国家采取保值储蓄的方式保护储户的利益,增强人们储蓄的信心。而在目前物价指数持续负增长,投资增长率下降、消费不足的情况下,扩大消费和促进投资,就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降低利息率、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并不影响国家鼓励个人储蓄的既定政策。如果将来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国家还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减免利息税等政策来调节储户的经济利益,使储蓄保持适当的规模和水平。所以说,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灵活运用利率和税收政策来调节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
  问:对各种保险、个人股票账户利息是否征税?
  答:不征。按照我国现行金融法规规定,保险机构属于非储蓄性金融机构,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参加保险都是为了获得在将来或发生意外变故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证,保险公司也不以利息的方式支付保户。因此,保险业务不是储蓄业务,不在利息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今年颁布的《证券法》规定,个人股票账户的保证金统一由证券公司集中管理,在银行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具专户,不作为个人的一般储蓄账户。因此,也不在利息税的征收范围。
  问:对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对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我国税法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项目应当征税,但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是因为:第一,我国股市起步较晚,受各种因素影响大,容易出现不稳定的情况;第二,对股票转让已经征收了印花税;第三,如果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需要全国证券交易机构、税务计算机联网等先进征管手段和高素质的税务征管人员,从目前征管水平看,存在一定困难。鉴于以上情况,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会征税。
  问:对城镇低收入者及农民的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后,是否会影响其生活?
  答:对低收入居民的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减少其利息收入,但由于这部分人员储蓄存款额较小,利息收入损失也不大,缴纳利息税的主要是储蓄存款大户。国家征收的税款集中用于增加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可以说是“抽肥补瘦”。这些措施实施后,低收入居民是“得大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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