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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法两国经济专家代表团 发表在越法国企业继续经营问题的公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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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2-14
第4版()
专栏:

越法两国经济专家代表团
发表在越法国企业继续经营问题的公报
【新华社十一日讯】据越南通讯社河内讯:越南民主共和国经济专家代表团和法国经济专家代表团在十二月十日就越南境内的法国工商企业继续经营问题发表了一个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越南民主共和国经济专家代表团和法国经济专家代表团,在潘英先生和让·圣德尼先生的出席下,研究了关于法国现有企业的继续经营问题。他们就以下几点达成了协议:
一、法国的工商企业将在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主权和法律范围以内予以维持——无论是以它们目前的形式或者以有越南政府或私人资本加入的合营企业的形式。
二、按目前的形式维持的各企业,将得到进行其活动所需的方便:
——可以自由雇用人工和自由选择合作的人;
——可以自由在国内市场上出售其产品;
——政府的订货应当优先予以制造;在这种情况下,将保证其正常利润;
——不对这些企业采取立法、行政、财政或司法性质的歧视措施。
——这些企业将必须作出安排,以便保证正常和正规的经营。
——一旦这些企业出售,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将保留优先选择的权利。
——这些企业可以在得到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批准之后卖给或转让给外国人。
——一旦实行国有化,事先将通知这些企业,并给予它们适当的补偿。
三、一旦法国现有企业改为合营企业时,越南资本所占比例将由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按照有关企业的重要性来规定。
所指的资本的性质,将由一项联合协议替每一企业作出规定,这要看它是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还是采矿企业而定。
四、在越南民主共和国领土上维持的企业,不论是何种形式,将享有从财政观点说是需要的便利,以便在外国购置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原料。然而,一旦这些企业恢复经营后,它们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这些企业将可以在扣去偿债、再投资、社会费用等各项支出后,把它们的利润转到法郎区,其百分比将在以后根据一项联合协议加以规定。
五、越南专家代表团声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意向是,在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范围以内,对于在越南民主共和国领土上营业的企业所雇用的法国人和他们的家属的移动,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使其遭到任何障碍。这些移动可能是由于职业、家庭或健康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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