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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岂能私用扣押物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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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执法机关岂能私用扣押物品
  前不久,我们在对一个欠税个体户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扣押其使用的一辆小轿车时,发现这辆车竟是某检察院查处一起经济案的扣押物品。其实这绝非个别现象,在一些执法机关,不仅有个别执法人员开着扣押的车辆“过把瘾”,而且扣押的冰箱、彩电、烟酒等物品也存在被擅自动用的问题。
  扣押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扣押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为了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国家法律赋予了司法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扣押当事人财物的权力,同时也明确了保管好被扣押财物的责任。被扣押的财物实际上处于一种冻结状态,扣押机关有责任保证被扣押财物的完整性,在解除扣押时,或原物归还当事人,或用以抵偿当事人未负担的义务。国家法律是明令禁止擅自动用扣押物品的。
  执法机关擅自动用扣押物品,表面看是职权的滥用,实则是一种典型的腐败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第一,它影响执法的公正性。扣押物品被执法机关擅自动用,当事人不会不知,但知而不咎,有的甚至私下“鼓励”执法者使用,其用意不言自明。执法者也自知私用扣押物品理不直气不壮,难免对当事人失之以宽或投桃报李,网开一面,执法的天平因此倾斜。第二,它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有些扣押措施是为防止当事人逃避各种税费而采取的,以促使当事人按期缴清税费,或必要时拍卖扣押物作为抵偿。现在扣押物品被长期私自动用甚至损毁,有关执法部门就无法追缴各种应收税费,这就使国家直接蒙受经济损失。第三,它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总是把国家机关人员的形象同党和政府的形象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在群众心目中,有什么样的执法人员,就有什么样的党政机关。少数执法人员私自动用扣押物品,甚至以此四处炫耀,广大群众十分反感。有的地方群众对执法机关产生抵触情绪,与少数执法人员的形象欠佳不无关系。
  河北徐水县地方税务局
  范春晖 蔡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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