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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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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2-15
第2版()
专栏:

财政部公布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决定于十五日公布“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根据这项办法的规定,前邮政储金汇业局的寿险契约,指定有关城市的邮电机构负责办理登记,伪中央信托局、前中国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寿险契约,指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负责办理登记;各私营保险公司(包括外商保险公司)的寿险契约,一律由原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登记清偿。登记时期自这个办法公布后十日起开始,期限为三个月。
解放前人寿保险的保户和银钱业的存户一样,由于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恶性通货膨胀受到了严重损失。人民政府鉴于解放前人寿保险的保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一九五三年二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第十一条就作了“解放前人寿保险得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本办法另定标准清理之”的规定。
现邮电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已经共同指定了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蚌埠、福州、济南、保定、张家口、太原、武汉、长沙、南昌、郑州、广州、南宁、重庆、贵阳、昆明、雅安、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沈阳、哈尔滨、长春、承德、呼和浩特等六十四个城市的邮电、保险机构办理登记工作。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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