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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查处了一起违法购私案,不料却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纠纷中——依法查私为何三次败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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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6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山东省工商局查处了一起违法购私案,不料却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纠纷中——
  依法查私为何三次败诉
  本报记者 刘磊
  1993年7月,不能享受特许减免税待遇的济南市天桥区北园信用合作社通过某机电公司购买了一辆带有外资企业特许减免税手续的日产丰田面包车。1994年5月19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接到群众举报,将北园信用社这辆日产丰田面包车和随车手续一并查扣。不久,依法作出没收车辆、变价款上缴财政的处罚决定。
  北园信用社不服处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5年10月16日,济南市中院以“山东省工商检查所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故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查处无效为由,判山东省工商局败诉。
  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省工商检查所主要职责为“直接依法查办获利金额大或影响危害大和下级机关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经济案件”,其行政执法资格毫无疑问。
  如果按照济南市中院判决书的逻辑,该所成立以来经办的所有案件全都错了。由于当时山东省打击走私贩私的任务非常艰巨,纠缠于这起诉讼案势必影响全省打私工作顺利开展。于是,省工商局决定接受这一判决:济南市中院既然认为这起案子没有办错,只是“办案人”———工商检查所的身份错了,那么干脆由省工商局亲自处罚,便以省工商局名义对北园信用社重新作出了内容一样的处罚决定。
  北园信用社再次上诉到济南市中院。而济南市中院再次审理此案时,对同一起违法购私案、同一个违法当事人,却作出了与他们上次完全不同的判决。这次判决认定:“原告北园信用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轻信了机电公司,欲将车购买。这一买卖走私汽车的违法主体,应系本案的第三人济南机电设备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工商局在法庭提供了案发时当事人摁过手印的笔录,证明当时北园信用社并非“不知情”,不是“欲将车购买”,而是“已将车购买”。可法院对省工商局的举证不予理睬。
  山东省工商局遂将此案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6年8月28日,山东省高院作出判决,不仅认定北园信用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购买,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且以省工商局作为处罚依据的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是在北园信用社购车行为发生后发布实施的为由,认定该文件没有说服力,属“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了山东省工商局的上诉。
  但事实是,虽然北园信用社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办发〔1993〕55号文件发布之前的一个多月,但其后北园信用社并没有终止其违法活动,该信用社不仅在事实上占用和控制走私汽车,还积极为走私汽车办理落户挂牌手续。对于这种在法规发布之前开始作案,而在法规发布之后仍不中止的行为,当然应按新法规、新规定处理。3次败诉后,山东省工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1997年10月,山东省高院正式立案,经认真审理,终于在1999年5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园信用社明知是外资企业特许免税车,未补交关税购买,已构成走私行为,省工商局依法查处是正确的。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760元由济南市天桥区北园信用合作社承担。
  至此,这场执法者与违法者的较量,终以执法者的胜利宣告结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错必纠的精神也值得敬佩。但回顾这个一波三折的诉讼“故事”,还是颇发人深思:
  ———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证据凿实充分,但却一波三折,历时五年,历经两级法院四次判决才告结束。个中原因到底是什么?
  ———山东省高院在受理省工商局的申诉后,负责审理的审判监督庭对此案进行了认真严谨的调查,终使法律站在了真理一边。如果此案在一、二审时,能以同样认真严谨的态度进行审理,也许就不会变得如此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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