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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依赖政府型向社会参与型转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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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发展慈善事业 为国为民分忧

  由依赖政府型向社会参与型转变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解衣推食、雪中送炭、行善积德、救苦救难的优良传统,不仅心慈好善、扶危济困的人受人尊敬,流传着“行善获福”、“为善流芳百世”等谚语,而且早在周代就设有大司徒之类的政府官员管理慈善事业,《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其职责是“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赈’的本字)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其中慈善事业占很大比例。又因为赈济灾荒是古代范围最广、需要救助的人数最多的慈善事业,政府中的有识之士对救济饥荒以稳定社会秩序十分关心,将赈济饥荒的政令和措施称为“荒政”,《周礼·地官·大司徒》中就列举了12项“聚民”的政令和措施,称为“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
  由于灾荒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历朝历代统治阶级中的忧国忧民、关心民众疾苦的人士都非常重视荒政,董火胃《救荒活民书》之类建议政府采取赈济措施的书籍不断流传,李长庚等“尽心荒政,民赖以苏”(《明史·李长庚传》)的好官被树为榜样,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设立常平仓、社仓、平粜、煮粥、赈贷等措施。即使地方富民采取施粥助赈等慈善行动,也都有政府支持,否则连最起码的行粥秩序都无法维持。这样一来,就形成慈善事业依赖政府的模式,遇有需要救助事宜,全由政府负责,即便是个人济世救人的善行义举,也都必须纳入政府的规范。
  慈善事业依赖政府,由政府统管,利弊都很明显。优越性是便于统筹规划、集中社会财富,用于规模较大的赈济活动,并且速度较快,效率较高,比较有保障;弊病是由政府包揽,缺乏公私团体兴办的扶贫济困的慈善事业,常常是有大灾大难时才能获得政府和官员的关注,且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社会常态下,慈善事业很难进入官员的视野,政府也就漠然置之,也不便于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致使社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救助。这就是丰收之年仍有饥民、太平盛世乞丐不绝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国面临的历史状况。
  如今,我们的慈善事业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富人凭借良心对穷人施舍,也不是为了谋求报偿,而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对弱势群体的一种责任和义务,是良好的社会公德和风尚的表现。但我国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并不发达,有诸多社会问题和沉重的财政负担,慈善事业完全由国家大包大揽,实有困难,最好的办法是由全社会齐抓共管。
  所谓齐抓共管,就是在社会常态下,各村镇、社区的公私团体负责本村镇、社区内弱势群体的扶助工作,在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为扶危济困的慈善事业出力。扶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可以免收其学杂费,医院可以免收其医疗费,交通部门可以免收其公共电汽车交通费;对有些劳动能力的人,有关单位应分别予以吸纳;对个体经营者,税务部门应予以免税照顾,等等。这些事情对有关部门来说易如反掌,也不会给他们带来多大损失,却可以使弱势群体受益无穷。确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需要救助衣食者,在社会上所占比例极小,其生活经费虽应由民政部门和慈善基金会等专门机构募集,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是有能力解决的。解决的办法除设法吸纳国内外行善人的捐助外,应从当地的罚没款项中按比例抽取资金用于慈善事业。这样,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不增加群众负担,却可以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计问题。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 刘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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