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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我的“个人空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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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请尊重我的“个人空间”
  张玲国
  关于“隐私”,我国目前法律尚无规范的定义。在《中国汉语大词典》中,它被解释为“不愿告人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便是物质及心灵的“个人空间”。现实中,人们却惊讶地发现,漠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尊重他人的“个人空间”,你才会完整地拥有自己的“个人空间”。
  “那个负心汉抛弃了我,我有什么罪过?”23岁的她在往事被曝光后,不堪重负自杀身亡,仅留下六个字“人言可以杀人。”
  在豫北某县,毕业于某重点学院的小王,正值23岁妙龄却不幸告别了人间。在遗书中,她仅留下六个字:“人言可以杀人。”
  小王在日记中这样写道:“我担心和恐惧的事终于发生了。全单位的人似乎都用一种异样的目光瞅我。我真不明白,那个负心汉抛弃了我,我有什么罪过?”
  小方,是小王痴心爱着的现任男友。小王死后,小方失声痛哭:“是我害了她……”
  原来,小王念大学时有过一位男友。不幸的是,这位男友在骗取了她的爱情和贞操后,却与别人结了婚。这个打击使小王对爱情心灰意冷。毕业后,小王分到了机关。机关里几个年轻小伙的追求,都被她拒绝。其中一个向她求婚未成的小伙子,不知从哪里打听到她那不幸的遭遇,添油加醋传播开来,弄得满城风雨。小王无法忍受,离开机关去了一家乡镇企业就职。
  这时,现任男友小方闯入了她的生活。两人热恋数月,便订下终身。不料,小王原单位的那位小伙子正好来企业办事,小王那段“秘史”便被他再度“曝光”。小方一怒之下离小王而去。小王对生活彻底绝望了!她选择了一条不归路。
  14岁的女中学生偷恋老师,一时成了爆炸性新闻。当事人羞怒难忍,几乎要卧轨自杀
  1997年8月,广西的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轰动当地的民事纠纷案件。
  案件起因十分简单:在广西某县城关中学就读的14岁女学生小刘,对该校一体育教师由敬重发展到暗恋。她常常用日记来表达自己的思恋之情。小刘没有想到,自己的班主任袁某无意中翻看了那本日记。于是,袁老师在全班学生面前批评了小刘并公布了日记的内容。霎时,“女学生偷恋老师”成了全校爆炸性的“新闻”。小刘羞怒难忍,几乎要卧轨自杀。
  而班主任收到法院传票时,却困惑不解:“小小年纪谈恋爱,教师难道管错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显然,袁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小刘的个人隐私。法院判决袁某赔偿小刘精神抚慰金800元。然而,对受害人小刘来说,其心灵的创伤又岂是一纸判决和几百元钱所能补偿的?
  某杂志社的一位记者曾到几所中学对238名中学生进行了一项有关隐私权的社会调查。在回答“当你父母偷看你的日记和信件时,你持何态度?”这一问题时,有80%以上的学生都表示反对这种行为。但有150名学生把这种侵犯隐私的行为看作是“父母关心自己的表现”。至于如何守护自己心灵的秘密,许多学生列举出了五花八门的防范措施,但却无一人想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12%;到1997年,这类纠纷所占比例就上升到25%。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现行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亦有了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但没有形成尊重他人的隐私的习惯,而且还自觉、不自觉地侵犯着他人的隐私权。只要不违背法律和道德,任何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隐私,拥有自己的“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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