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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 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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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借新还旧
  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1998年,我公司为某工厂向某银行的一年期100万元商品周转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工厂未按期还款,银行要求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了解,该工厂向银行借款,是用于归还1996年的借款。请问:我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某公司 安军安先生:
  关于贵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我认为关键在于贵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是否知道借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事实。具体分析如下:
  一、如贵公司事先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本案中的主合同当事人工厂与银行在明知工厂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以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形式,隐瞒旧的贷款已形成不良资产,工厂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事实,骗取贵公司为根本不具有履行能力的工厂提供了保证。工厂与银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符合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银行在明知工厂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旧的贷款已形成不良资产的事实,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以发放商品周转金借款为名,行借新还旧之实,使贵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工厂提供了保证。银行的行为属于欺诈保证人的行为,符合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如贵公司事先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无论是从工厂与银行恶意串通的角度来讲,还是从银行采取欺诈手段的角度来讲,贵公司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如工厂与银行事先告知贵公司借新还旧的事实,则贵公司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因工厂与银行已将借新还旧的事实告知贵公司,故不能认为工厂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贵公司提供保证。因此,贵公司不能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其次,因银行已将借新还旧的事实告知贵公司,故不能认为银行对贵公司采取欺诈手段。贵公司在明知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也不违背贵公司的真实意思。因此,贵公司不能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如贵公司事先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应把重点放在了解贵公司事先是否知悉借新还旧的事实上,以确定贵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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