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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应是一纸空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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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8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合同不应是一纸空文
  本报记者 杨雪梅
  订立承包合同,本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然而,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西埠庄村委会却屡次置承包合同于不顾,砍伐承包户果树,使果农蒙受重大损失。
  1994年1月1日,村民李炳明与西埠庄村委会签订了110亩苹果园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5年。在5年中,李炳明必须在每年的1月31日一次性向村委会缴纳承租款1万元。村委会要求李炳明在承包期内“严格加强技术管理,确保果树株齐全,死亡株以优质树苗补栽完整”。
  但在1996年12月28日,村委会事先没和李炳明打招呼,就号召村民将其承包园内的近65亩苹果树砍掉,并将土地分给了其他村民。据村委会事后向李炳明解释,之所以如此做是为了进行老残果蔬品种的改造。在此之前,李炳明一直如数缴纳承包金,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果园进行精心护理,没有任何违约之处。
  村委会不经商量就随意砍伐的行为已经违约,根据合同的规定,他们应该对李炳明进行赔偿,或者重新就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在原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合同在实施中,双方认为有必要修改完善,需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形成依据方可执行。
  但不巧得很,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因伤住了院。为了“补偿因砍伐果树对李炳明造成的损失”,村委会商量后,由村支书李富华和李炳明于1997年1月达成了一份协议书,原苹果园承包期再续3年,每年的承包金降为5000元。但这份协议内容十分含糊,既没有说原来的合同不再有效,也没有明确地指出,再续三年是否指从1998年至2000年,而且协议没有盖公章。据李炳明讲事后他曾数次找村委会领导,要求签订正式的合同,但终因各种理由没有签成。不久村委会改选,新的领导对“协议”更是不理不睬,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原合同即将到期。原合同规定原承包人如果愿意继续承包,可以优先考虑续签合同。李炳明就此和现任的村委会主任李秀生协商,李秀生提出要将承包金提高到6000元,李炳明没有同意,双方不欢而散。值得指出的是,从1997年起,李炳明因搞不清楚以哪份合同为准,一直没有交纳承包金,对于原合同规定的维修水力设施等责任也没有完成。
  为了对事情有一个明确的说法,1998年11月17日李炳明向当地法院起诉西埠庄村委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违约损失和继续履行1997年达成的协议。
  当法院正在调查时,1999年3月16日,李炳明余下的45亩苹果树也被村民砍伐,洗劫一空。如果说上次被砍伐的65亩果树是所谓的老残品种,这45亩近1800棵苹果树多是优质品种,而且大多数树龄不超过10年,刚刚进入盛果期。这一次据村委会的解释,还是为了进行果蔬品种的改造。砍掉果树之后,用来种植大樱桃。村委会主任李秀生说,原先的合同已经到期,李炳明又没有续签,合同自然终止,果园归村里所有,村里有权进行砍伐。
  日前记者到现场看到,45亩的果园已经荡然无存,春天种植的大樱桃早已经枯死,现在种的是马铃薯、豆子之类的庄稼。原来的那65亩果园也早已变成了庄稼地和养猪场。而紧临着这块地的另一处果园长势喜人,成片的苹果即将成熟。李炳明告诉记者,原来他的果园比邻家的果园长得还好。有的村民告诉记者,村委会之所以急着要种大樱桃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据说完成了老残果蔬改造的可以免去4年的果业特产税。
  目前法院正在对此案进行审理,1997年1月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法院的最后裁决。但不容置疑的是,最初的违约者是西埠庄村委会。他们不但违约在先不进行赔偿,而且在法院已经受理李炳明诉状的时候,公然再次砍伐果园。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是一句空话,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一纸空文,是受《合同法》保护的。西埠庄村委会明知故犯,损害农民的利益,对农民的合理要求推三阻四,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重大的经济损失,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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