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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膊工程”跌落砖块 砸出人命理当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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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08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赤膊工程”跌落砖块
  砸出人命理当赔偿
  1998年5月,江西省石城县徐某雇请温某装修房屋,温某挑沙途经正在施工的县恒丰商厦时,被楼上跌落下的砖块击中头部,昏迷倒地,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期间花费医疗费10341.26元。
  恒丰商厦地处公共走道旁,由挂靠该县观下建筑公司的肖某承建。商厦西面未安装施工架和防护网,系“赤膊工程”。事故发生时,恒丰商厦六楼楼面正在安装阳台挑梁模板,因触动墙上砖块,砖块坠落击中温某。为此,死者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观下建筑公司、徐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2780元。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述被告共赔偿62611元。肖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6156.26元。其中肖某承担46309.38元,观下建筑公司承担13231.26元,徐某承担6615.62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肖某承建的恒丰商厦建筑工程地处公共过道旁,却忽视安全,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赤膊”施工,严重违反建筑安全施工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肖某承建的该工程挂靠在观下建筑公司,但观下建筑公司未尽到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故对本案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徐某雇请温某为自己装修房子,作为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劳动保护条件而没有发给温某安全帽,因而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江西石城县人民法院 陈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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