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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直选带来新课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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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14
第11版(党的建设)
专栏:本期特稿

  村委会直选带来新课题
  ●杨文延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自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广大农村第一次真正由人民群众从推选候选人到直选村委会当家人,完全由民意来决定的“海选”热潮,已接近尾声。此次村委会换届,由于真正体现了村民自主、自治、自推、自选的民主精神,极大地激发了广大选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积极性,无论从参选人数、范围、性别等方面来看均好于往届。它昭示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扎实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由于新当选的村委会“领导”既不是靠“钦定”入围,又不是仰仗做选民工作荣膺,自然少了几分媚气,多了几分虎气,一个个雄心勃勃。正因如此,这也给农村党支部(或总支、党委)工作带来新的课题。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无论从年龄、学历、能力、社会关系等综合因素来看,具有明显优势;而部分农村党组织成员仍然习惯于沿用传统的领导模式去面对新形势下的村委会工作。这就给农村党组织如何驾驭领导全局工作,如何保证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坚强战斗堡垒作用,如何带领村委会协调一致、团结一心地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
  面对“民选当家人”
  自从此次村委会换届直选以来,虽然选举的主持者均为农村党支部(或总支、党委)书记,但由于候选人直接由选民推选,村支委的“人事权”被选民拿了去,不少村支书产生了失落感和恋旧感,不少人对民主直选产生了这样那样的抵触情绪,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现实,甚至和新选上的村委干部一开始就关系紧张,如不尽快从恋旧和失落感转变为面对现实,将会对农村整个工作产生消极影响。实现这一观念的转变,首先要从提高认识上做起。民主直选村委会就是我们党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具体举措。只有这样才能够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人民群众真正的自觉行动。包办选举,随着时间的推移,既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也和我们党的价值取向及干部人事体制改革方向相违背。
  依法责权定位
  在此次村委会直选后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新当选的“村委”与现任“村支委”之间的矛盾比以前突出。其矛盾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
  财产权归属问题。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等村务。由于过去大部分村支部书记是“村财务第一当家人”,此次来自村民直选的村委会主任认为掌管村财产财务权,是法律赋予村委会的职责。
  村办企业公司法人代表问题。不少行政企业公司一体化的村,在此次换届前,村支部书记大都兼任一体化的公司、企业的总经理、法人代表,村委会主任大多数为协助其处理有关杂务。此次换届后,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因此,为法人由谁来代表,两委一把手产生争执。
  村党支部“领导核心”的权力范围问题。村支部认为中共中央1999年2月13日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指出的农村党支部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既是“领导核心”,当然完全能管理经济、管理财产,况且在农村工作中选人权已交出,村支委如果再把财权、物权交出去,“领导核心”作用很难发挥。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大多和农村党支部尤其是支部书记思维方式仍停留在过去,管理方法仍沿用“里外一把手”传统套路不无关系,应该尽快在行动上有一个转变,认识上有一个提高。首先,村党支部书记要尽快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其次,从现代化管理角度讲,民主政治中权力体制的合理化、科学化程度,是衡量当代政治体制及行政体制合理化、科学化的标尺。再者,要责权定位,掌握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的领导方式,把事务性、职能性、技术性的经济、社会、民间的事务管理,交由农村群众自治组织。
  实施有效监督
  在过去农村党支部一统天下的机制下,村委会的大部分职能由党支部来行使,因此,监督对象模糊不清,是互监、他监,还是自监,常常使人感到有“裁判踢球”之嫌。而党支部由于处于领导地位,对村委会工作更多的是安排、指示,即使有监督行为,也多采用行政监督工作方法,而根本无从上升到法律、制度的高度。此次村委会直选后,一切自治行为均有了法律规范。根本区别还在于村委会成员完全来自民选,利益代表的独立性,自治行为的自主性,和以往有本质的区别。面对新的形势变化,村支委如何对村委会实施有效的领导监督,如何从过去的行政监督工作方法转为法律、制度的监督手段,应该认真研究探讨。
  首先,应能熟练地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效监督。必须将有关法律细化、量化,建立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如《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其次,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当前在农村实行的各种监督制度、方法、措施,离实现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监督权的目标越来越近,但人民群众作为权力所有者,一旦把权力委托给少数权力行使者之后,很难完全避免产生隔膜感和失控感。比如“政务公开”等措施,可谓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监督,但老百姓仍然有不满意不信任之处,村干部也为此苦苦不解:“都上墙公开了还不满意!”这就给村党支部、村委会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探索有效监督决策方式带来新的课题。山东省日照市涛雒镇党委,在全镇探索推行了每周一次、时间为4天的《村民质询会议制度》,让群众有问题直接当面质询村干部,村干部当面答复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使村委决策前后的行为全程受到群众的直接监督,大大激发了群众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也使村干部增加了责任感和紧迫感,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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