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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法治国的柱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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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15
第11版(人大专页)
专栏:

  立法:依法治国的柱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乔晓阳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发展至今(1999年9月)已经45年了。回顾45年来的历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成绩是巨大的。
  (一)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和新宪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从1954年9月到1957年的3年,是建国以来人大工作最好的历史时期之一,也是重视立法工作的最好历史时期之一。这3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0多个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左”的思想日益严重,民主集中制遭到损害,国家生活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基本停顿下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立法工作完全被取消了,整个国家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
  (二)
  我国立法工作全面恢复、进入新的时期是从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邓小平同志在我国改革和建设的各个重要时期,对发展民主、健全法制,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的讲话与谈话,系统地论述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任务与长远目标。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是以邓小平理论尤其是他的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来进行的,并且一直把立法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到199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共制定了359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五届60件,六届63件,七届87件,八届117件,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年多时间里通过了32件(此外,已提请审议的法律案有11件)。这3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宪法为核心,包括了国家机构组织和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民法商法方面、行政法方面、经济法方面、社会法方面、刑法方面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从总体上看,现有法律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使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有法可依。经过20多年的努力奋斗,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前提条件,为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三)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李鹏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立法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立法要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立法要走群众路线等。这些要求既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今后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
  立法要坚持计划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十分重视立法的计划性,逐步做到了年度有计划,5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正在研究制定到2010年的立法纲要。
  立法要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一直十分重视以宪法为依据,不论是起草法律草案,还是审议法律草案,凡发现与宪法不一致的,坚决按照宪法规定进行修改。改革也要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如果由于改革开放的发展,宪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宪法。
  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十分注意从中国实际出发,注意阶段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如在制定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时,都比较好地结合了阶段性和前瞻性,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能够及时建立起来。
  立法要坚持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一致。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贯彻的一条重要的指导原则。一方面要求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一经作出,立法要紧紧跟上,不能长期滞后;另一方面在改革和发展还没有到位时,立法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不能过于超前,否则,制定出来的法律就会因不符合客观实际而行不通,从而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
  立法要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起草、审议法律草案时,都要同相关的法律进行对照,看看对同一问题是否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规定则必须进行修改。个别因社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法律进行补充、修改的,则对原有法律作出补充、修改。
  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这是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和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一是,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实行两审或三审制。二是,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专家征求意见。三是,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邀请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有关法律专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四是,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五是,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将草案全文公布,进行全民讨论。
  立法要学习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时,一直十分注意收集、编译、研究其他国家对相同或类似问题的规定,看看哪些规定是适合我国的,哪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的;哪些是我们现在就可以学习的,哪些是我们将来要这么做的,等等。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了解、研究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学习、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必须解放思想,扩大眼界,但又不是照抄照搬,不能简单地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过来,而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和可能出发,同我国的客观实际相结合。
  立法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着党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大的立法是把党的主张,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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