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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走在新路上——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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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16
第2版(要闻)
专栏:国企改革发展攻坚话题 方向篇

  我们走在新路上
  ——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本报记者 江世杰
  近几年来,细心的人注意到:正在市场上摸爬滚打的中国国有企业,有许多已经悄悄地“改名换姓”——企业大门上惹眼的“招牌”,不再是“××厂”、“××总厂”,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与这些企业“改名换姓”相伴随的一个现象,是企业领导班子中增加了新的职务:除了常见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之外,还有不常见的“董事”、“董事长”、“董事局主席”、“监事”、“监事会主席”,等等。
  变化的不仅仅是名称,更重要的是内涵——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自从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广大国有企业就积极探索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具体途径。这种探索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壮举,虽艰难曲折却意义深远。
  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才能顺利“接轨”
  8月12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东北和华北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讲话时,再次强调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他指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整个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把这项工作抓好了,有利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神华铁路有限公司,是前些年为修建我国西煤东运第二大通道重要组成部分的朔(州)黄(骅港)铁路,而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立的,四位股东分别是神华集团、铁道部、河北省和山西省。以往,我国修建铁路都是由铁道部代表国家投资,临时抽人组成建设指挥部管理施工,建成后交给铁路局运营使用,既不存在投资回报的风险,也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然而,神华铁路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千方百计追求投资控制、工期控制和质量控制三者的最佳结合。经过三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朔黄铁路一期工程奇迹般地达到了花钱省、工期短、质量好的目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开辟了新的发展天地。当然,这绝不是说,国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就“一好百好”了,经济效益自然就提高了。如果这样认为,就是把现代企业制度过于理想化了。但是,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企业基本制度,它提供了充满生机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而没有企业在管理和市场经营方面有效机制的建立,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也难以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了人或组织机构的行为准则,并使这种行为准则制度化,必然大大有利于明晰产权,政企分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资产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形成企业间优胜劣汰、技术不断创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机制。这一切,正是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所追求的,因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出资人有限责任制度;核心是建立起制衡关系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因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能够保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制衡关系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应尽可能做到投资主体多元化,否则容易流于形式。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必须坚持出资人有限责任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这里借鉴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有限责任制度。在西方国家,有人把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说成是“可以和蒸汽机的发明相媲美”。因为,它在一次次经济危机发生时,保护了一批批投资者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完整,也保护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使得那些产品有市场、经营利润高的企业,不至于因为参与了破产企业的投资而负连带责任。我们借鉴这种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负盈不负亏、长期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改变政府对国有企业“生、老、病、死”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关系,既能促进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又有利于国家对国有企业及国有经济进行结构性改组和调整。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既是决策机构,又是执行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要么大家都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或者难以负责;要么是权力过于集中,全凭一个人的经验智慧,大事小事都由他说了算。无数事实证明,自己作决策,自己去执行,一旦出现失误,难有补救措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按《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应该说,凡是认认真真这样办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就能有效地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科学性和运作灵活性。
  全面落实四项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目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从对全国120家企业集团、512家重点企业、国务院确定的100家和地方及行业确定的试点企业,共计2562家企业的调查看,大多数的企业已由工厂制改为公司制。到1998年底,全国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合作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已达2.4万户,占全部国有企业的10.1%。许多企业在建立出资人有限责任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企业机制越来越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活力大大增强。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00年,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距离完全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仍有许多工作要做。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不少企业还没有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一些企业虽然改成了公司制,但出资人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新的体制和机制的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我们要有紧迫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要有科学的态度。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扎扎实实。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并对这四个基本特征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四个特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完整准确地把握,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把“四个特征”分割、孤立起来。否则,就会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走偏方向。
  产权清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前提。但是产权清晰是指产权责任清晰,明确谁是国有企业的具体出资者,谁来承担国有资产的受益、决策和保值增值等责权,不是盲目改制,更不是要搞私有化。重视实现产权清晰,不能忽视其它三个方面的要求。当然,强调其它某一方面的要求,也不应忽视产权清晰。还是要按照江总书记讲的:“应该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四句话都要讲,都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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