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阅读
  • 0回复

网上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16
第12版(文化)
专栏:

  网上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网上首次发表的东西算不算作品?有人认为所谓“作品”必须有某种固定的载体,而网上作品却是到处游荡的,所以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指出,这是一种误解。任何作品上网后,虽然人们可以从世界各个角落来浏览,但它总是要固定在某一网络服务器的存贮器中。“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和可复制性,只要网络作品具有原创性,就同其它媒体一样在著作权、作品权上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不容质疑的。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完全可以保护网络作品。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语重心长地说:网络媒体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它的信息可以传遍全球每一个角落,这一点是报纸、电视、广播所不可比的;然而这极大的优越性也使它的信息一旦受到侵害时会比传统媒体严重得多。网络太大了,著作权人不容易发现自己被侵权;传统媒体受传播范畴的限制,侵权可能是一家或几家,而网络侵权的后果可能是覆盖全世界;到街头巷尾卖盗版VCD还得提防警察,网络盗版可以在家中悄悄进行。而从网络用户的角度说,若想转载网上的作品,寻找作者授权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作者有可能近在咫尺,也可能远在天边。
  座谈会东道主、“ChinaByte”网站主编刘琪自有一番苦衷。他说,该网站作为中国网络信息服务商的先驱,以“在中国、用中文、为中国人”为宗旨,一直在兢兢业业经营原创内容,推出多种信息频道与服务。然而,该网站也因此成为各类网站甚至某些传统媒体的侵权对象,网上、网下盗风愈演愈烈。
  在传统媒体中,大家都有一个共识,相同文章在不同媒体上以不同署名出现,通常以先发表的作者为著作权人。但网络媒介情况不同。我国首例网上知识产权的主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东涛说,网络侵权的证据认定较为困难。在互联网上,作品的复制件和原件由同样的数字表达,没有差别,而且数字化的证据可以随时修改,那么作为证据,它有多大的效力呢?
  浩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晓刚快人快语: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个人主张简单化。从过去的手抄、木刻、铅字印刷、激光照排到今天的网络,其性质实际上没有发生变化,都是传播作品的载体,在法律待遇上也应该是一样的。至于网络作品问题,我认为作品就是作品,不存在什么网络作品,不能以传播方式定义作品。网络上的作品也应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如原创性等,只要是第一次发布的作品,不必管它是在哪里发布。像网络这样的虚拟世界也不能超出法律的约束。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