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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服务者的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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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16
第12版(文化)
专栏:

  网络信息服务者的责任
  互联网的特点是网民的自由广泛参与,如“聊天室”的帖子谁都可以加。那么,网络信息服务商是否也应对网民的言论负连带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而强对此持怀疑态度。他说:传统媒体的编辑们经过三审,有时都不一定能够杜绝文章中的侵权内容,那么,我们的网络信息服务商面对成千上万的网民,他们可以随意在任何一个地方加一个帖子,防不胜防。如果网友被诉侵权时,网络信息服务商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每天会面对无数的诉讼,成本太大。
  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工作出身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毛伟强调,知识产权问题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的技术特点。制定法规要和因特网的特殊性相结合。在收取证据时,要考虑到因特网的特殊性。网络信息服务商开展个人主页业务,不可能提供详细的证据,因为主页登记比较宽松,不可能让用户提供户口本,如果这样管理,许多用户就不去你的网站了。而因特网是全球性,用户的背景不一样,详细的资料你不可能得到。
  网站究竟是一种出版者还是信息“共同通道”?中华工商时报律师刘洪桥倾向于后者。他说,我们每个人利用互联网只是作为一个工具,网络信息服务商没有权利和义务对内容进行筛选,而且也没有这个能力。网络上信息量非常大,如果让网络信息服务商对每一条信息都进行审查,那么网络快速的优势就失去了。白而强对此说表示赞同:这就好比信息高速公路,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在司机,而不是公路管理局,这样理解网络信息服务商就轻松多了。
  另一些专家则主张,此事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要分清它提供的是纯粹的网络接入服务还是有一定的内容服务。有的网络侵权责任是网络使用者的,而不是网络服务商的。但如果网络服务商搞多种服务,有编辑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那它就与其它传统媒体是一样的,也应该承担一份责任。
  张平副教授提醒说,网络信息服务商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报纸、电台和电视台。美国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人把别人的作品贴上了网,作品的权利人提出诉讼。法院判决,要求贴别人作品的人承担直接责任,网主和网络公司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今后网络信息服务商在得知自己的网站上有侵权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她建议,我国在确定网络信息服务商的责任时,可以参考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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