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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试行新立案标准 为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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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19
第4版(要闻)
专栏:

  检察机关试行新立案标准
  为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本报讯 记者吴兢报道:就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三大类52种职务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月16日公布施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尽可能地予以明确、具体,为检察机关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依照修订后的刑法、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共有三大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具体包括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52种犯罪。而原有的立案标准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这次发布试行的立案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复修改十余稿而成,广泛吸取了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委和专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立案标准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的数额、数量标准作了全面规定: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原有立案标准过低的,现予以适当提高;而鉴于滥用职权罪主观恶性较深,这次则适当地降低了立案的人员伤亡数量标准。除数额标准外,立案标准还对刑法规定中要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比较原则的内容,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尽可能明示;对刑法规定中一些含义不清的概念、规定,如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予以适当的解释和界定等。张穹表示,立案标准的公布试行,会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警钟长鸣、恪尽职守,也为广大群众举报贪污等犯罪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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