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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岂可“简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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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2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法律程序岂可“简化”
  吴志雄
  某市公安机关以贩毒为由抓了3名犯罪嫌疑人,在关押、审讯3天后,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放行。谁知,被抓者不服,反而把办案人员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办案人员在抓人、关押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有关部门前往调查核实,办案人员如此辩解:“办案的目的是抓住犯罪分子,必要时,有些程序可以简化。”
  程序真的可以简化?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不可侵犯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无软硬之分、无轻重之别、更无可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回旋余地。因此,从法律体系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具体法律上说,法定内容和法定程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超越、简化法律程序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为什么会发生简化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呢?细细思量,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认识不足,认为办案的目的是抓住犯罪分子,办出成果。至于法律程序,只是形式,执行与否无关紧要。二是侥幸心理,在执行法定程序的过程中,“打点擦边球”、“超点常规”或者“先上车后买票”,都是可以理解的,当事人也不会提出异议。三是有意逃避,或者因为案情不清、证据不足、把握不大,怕履行法律程序落下“把柄”,受制于程序,于是“暗度陈仓”;或者徇私枉法,挟嫌报复,因而绕开法律程序铤而走险。如此种种,其结果是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更严重的是在社会上产生误导,认为程序法是“软法”,法定程序可以随意简化或背弃,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阻碍法律的贯彻执行。
  法律程序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严格依法办事,不仅包括依法律内容办事,而且包括按法定程序办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不可厚此薄彼而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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