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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铁路通达尽力——记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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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9-2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为铁路通达尽力
  ———记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赵静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国家设在沈阳铁路局辖区内的专门法院,其职能是保障铁路生产的顺利进行,负责审理管内发生的刑事、经济、告诉申诉、执行和国家赔偿等方面的各类案件。下设10个铁路运输法院。两级法院现有人员共464人,其中沈阳中院113人。1998年两级法院共审结2163件案件。
  在各类经济审判工作中,沈铁中院破除就案办案的狭隘观念,深入基层,送法上门,并充分发挥铁路专门法院的职能作用,为路内企业服务,把为铁路企业清理债权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并与有关单位协调配合,主动服务。如:在浑江电厂与通化铁路车辆段车辆损坏赔偿纠纷案中,浑江电厂用翻车机作业,先后造成铁路车辆重车在电厂专用线脱线两次,撞坏车辆部件,共花去修车费35万余元。但由于受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国家计委过去对翻车机作业造成的铁路车辆破损赔偿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形成电厂损坏铁路车辆,仍由铁路负责段修、厂修,费用由铁路承担的不合理状况。为了解决赔偿的法律依据问题,主管院长、庭长带领有关人员,多次走访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吉林省物价局,并从司法角度,商请吉林省物价局报请国家计委发文,经多方协调,国家计委价格司正式发来了《关于翻车机损坏铁路车辆赔偿问题的复函》,解决了赔偿范围和价格依据,此案为通化车辆段挽回损失30余万元。审理该案所做的法律适用工作,对全局乃至全路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此外,沈铁中院依法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旅客张某诉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晚点索赔一案,为全国首例。赔与不赔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全国40余家新闻媒体作了报道,造成轰动。沈铁中院二审公开审判,从国情出发,按铁路运输合同票标准制式合同的规定,从张某购票即承认了铁路法律法规对铁路旅客列车晚点不做赔偿规定的角度,当庭判决铁路企业不予赔偿,驳回上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加强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方面,沈铁中院下了大力气,动了真格的,制定了离岗培训的办法,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和违反工作纪律、审判纪律及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干警职工,予以暂时离岗停职,集中培训。李长江院长在谈到队伍建设时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正派做人、秉公执法和廉洁办案,并且重点强调了学习的重要性。他说,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案件质量的基础,法院不需要徒有虚名的南郭先生,人人都要做到在岗、在位、勤政、敬业、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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