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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积极解决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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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2-19
第6版()
专栏:答读者问

要积极解决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
前几天,编辑部接到了读者章长威来信,对乡里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不接收他的家属加入合作社的要求,提出询问。他说:
我是解放军的一个战士,现在守卫在祖国的海防线上。我是独生子,家里只有一个六十多岁的母亲和一位正在念书的小妹妹。一九五一年,伟大的抗美援朝运动激起了我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热情,志愿参军到朝鲜前线作战。今年,学习了总路线,我懂得了小农经济的落后、保守性,阻碍着农业生产的提高,农民要解脱贫困,过富裕的生活,就必须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积极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因而,我一连写了几封信动员家里参加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可是家里来信这样告诉我:“……因为我家没有劳动力,参加互助组别人不要。”编辑同志!我不明白,为什么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者及其领导干部竟拒绝我家参加合作社呢?
对于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应根据当地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在优先照顾的原则下,尽量吸收他们入社。这里所说的具体情况,包括:一、社内的劳动力和土地是否相适应,缺乏劳动力的人带了土地入社以后是否有力耕种;二、社的基础大小情况怎样,大的社就好照顾一些,小的社就很难照顾;三、社的领导方面对劳动力的组织有无经验,如有经验就可以充分发挥劳动力的效力,适当地安排缺乏劳动力的人作轻微的杂活,否则就相反;四、社员群众的政治觉悟程度高低如何,如果多数社员愿意吸收缺乏劳力的人入社,当然好办,否则,还要加强教育,等待觉悟。
目前乡村中还有一部分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没有被接受入社,这部分烈属军属的生产、生活都有困难,应该通过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予以扶助。吸收他们入社,并不等于要社负担全部的优抚任务。因为烈属军属入社以后,可以积极参加适合自己体力和技能的社内集体劳动,如:不能干重活,可以干轻活;不能干田间活,可以干其他杂活(喂牲口、看孩子……);并根据他们的“劳动日”取得合理的报酬。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一般都有代耕工,可以顶替社内的劳动日,极少数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也可以带工票做为劳动力入社。至于烈属军属应得的代耕工票的处理,以归社顶替劳动力分红为好,即工票有几个工,烈属军属就可以按几个劳动日取得报酬。代耕工价归社所得,这样做是合乎集体劳动、按劳取酬的原则的。而社的劳动日的报酬一般是高于代耕工价的,这样对烈属军属也是有利的。现在也有将工票归烈属军属自己的现象。这是因为社办得不好,代耕工价大于社的劳动日报酬,所以烈属军属就不愿记劳动日而愿得代耕报酬。这种情况,各地应从改善社的经营管理来加以改变。
至于有的地方还没有吸收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入社,主要是:各地合作运动发展的基础不同,基础好的合作社,自然有力量积极照顾烈属军属;而基础差的合作社,为了首先取得合作社本身的巩固,所以暂时没有吸收缺乏劳动力户入社。其次,有些合作社的干部和社员有不正确的思想,他们只欢迎人强马壮的户入社,不欢迎缺劳力或缺车马户入社,甚至加以排斥。对于前一种情况,是需要随着社的工作的加强,逐步求得解决的,对于后一种情况,则必须纠正。
总之,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要求入社的具体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条件和优先照顾的原则。可以吸收而不吸收,排斥缺少劳动力的烈属军属的入社要求,当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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