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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监督现象不容忽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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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13
第9版(民主和法律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规避监督现象不容忽视
  如春一冬
  地方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有权威的监督。但从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情况来看,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规避人大监督的现象,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规避人大监督的表现形式较多,其中常见的有:一是敷衍塞责不主动。对人大在监督中指出的问题,采取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原则上接受,表面上承诺,行动上却推拖,持敷衍塞责的应付态度。二是重大问题不报告。一些被监督的单位,对重大事项、大要案件或应当报告的有关问题,不向权力机关报告。三是以经过集体讨论为由规避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案件通过认真审核检查并经主任会议或常委会集体研究,认为需由司法机关进行复查或纠正时,有的司法部门以本案是经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为由,不去认真对待人大意见。四是以上级答复的意见为由搪塞权力机关。
  规避人大监督,是各级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先,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制度的认识,使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共同参与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其次,要制定监督法规,健全监督制度,防止规避人大监督。第三,要加大监督力度,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理直气壮地把监督抓起来。实行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用足用好法定形式,既要重点监督又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既要把一般监督与个案监督,对事与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又要把监督权与处置权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样,既能防止和杜绝规避人大监督的问题,又能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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