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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您的认识是否有误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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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13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在生活中

  诉讼您的认识是否有误区
  王松马秀丽
  民事诉讼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形式。在参与这类诉讼过程中,有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了解、对法院工作程序不清楚等种种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误区。以下几种认识值得注意: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一些当事人认为,靠关系和后门就能打赢官司,请律师不如直接请法官。实际上,法官办案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律师是利用法律来直接帮助当事人的。因此,在对法律不了解的情况下,最佳途径就是请一名律师,请他在法庭上为自己代理,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交了钱,法院就该为我办事”。有些当事人以为,只要多交钱,就能打赢官司。这是一些当事人对法院的性质和机能没有充分了解的缘故。法院只能按有关法律审理案件,所收的诉讼费也须全部上交国库。因此,法院的收费与中介组织等收费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我还没同意,法院就判决了”。法院在进行调解或判决时,都采用了要求当事人签字的办法。其意义主要是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法院判决或是证明这些文件与当事人陈述无误。而一些当事人误以为必须当事人签字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法院判决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决定于某个人是否同意。
  “没和我们家人商量,法院就判离婚了”。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是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结婚与离婚的自由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决定而非当事人亲属、亲戚等的决定。一些当事人的家属总认为,他们对一些当事人也有一些权利。实际上,这种想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相悖的。
  “罚了不打,打了不罚”。一些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他们认为,法院最后没办法,只能拘留他们,“一拘就没事了”。这是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的原因。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一些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院的判决,而绝非“拘了就没事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被拘留并不能免除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远走高飞,法院就拿我没办法”。有些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明知自己理亏,便采取不接受开庭传票、不接受法院判决书等方法逃避审判。他们觉得,只要法院找不到他们,就无法判决,也无法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义务方当事人出走他乡下落不明的,法院在审理中可以用公告的形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法律文件。如果当事人仍然不露面,法院还可以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这样,义务方当事人就完全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也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有权执行、处理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不乏跨地区、跨省市执行的案例。因此,当事人出走并不能逃避必须履行的义务,只会给自己造成不便,有百害而无一利。
  (法制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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