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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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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15
第2版(经济)
专栏:

  切实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工作
  本报评论员
  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规范税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刺激投资和消费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必须统一思想,精心准备,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实施。
  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办法,尽快制定和部署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配套措施,确保这项政策落到实处。这些具体措施和政策,要既能保护广大群众的基本权益,又能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为了保证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办法顺利实施,还要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国务院财税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向广大群众比较详尽地介绍了征税的重要意义、基本政策以及税款的使用方向,得到了绝大多数储户的理解和支持。但由于我国长期未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利息所得不交税已成为一种习惯,难免会有一些储户对恢复征税的意义和政策还不太了解,甚至还可能有抵触情绪。因此,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仍很重要。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或直接向储户提供宣传资料等形式,使所有的储户都能了解征税的具体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对低收入者的补助,利国益民,意义重大。广大储户和各界群众要充分认识到这项政策的积极意义,处理好个人与国家、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理解这项政策,支持这项工作,并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和储蓄机构的工作。要树立依法纳税、纳税光荣的正确观念,履行好纳税义务。各级储蓄机构也要认真听取、收集和及时反馈广大储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耐心细致地向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可能地消除储户的一切疑虑,为储户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做到存取自由,纳税方便,帮助储户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征管部门和储蓄机构要通力协作,未雨绸缪,早作准备,确保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税务征管部门要强化为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不断研究改进和完善征管办法,提高征管效率,并对各储蓄机构加强业务辅导,提高储蓄机构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自觉性,及时帮助解决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税款足额入库。各级储蓄机构要抓紧落实有关征税设备的配置、调试和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征税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克服一切困难,保证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关心、支持税务、银行部门做好征税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和支持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一定会顺利实施,收到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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