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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功能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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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0-18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财金论坛

  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功能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积极创造条件,适时设立证券市场的高科技板块
  ●试行认股权制度,调动高新技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积极支持有前景、效益好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再筹资
  ●鼓励高科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
  周正庆
  前不久,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作出决定,要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个决定,是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论断的进一步落实,是加快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总动员。证券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而且能够在贯彻中央决定,加强技术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从建立至今,尽管只有8年多的历史,但为高新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提供了长期直接融资支持,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截至1999年8月底,我国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已达16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7.8%,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478亿元。1998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显示,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0.31元,净资产收益率11%,与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相比,分别高出64%和45.5%。实践证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证券市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有利于推动企业快速发展、提高效益。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国家级科技成果1600多项,省部级3000多项,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很低。其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长期性直接融资。我国国有企业普遍资本金严重不足,科技开发能力很低,银行贷款无力承担科技投入所负担的高投入和高风险。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由于规模小,固定资产比率偏低,在现行金融体系下,开展融资存在一些困难,企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高科技企业上市,解决了企业发展所需的长期性直接资金来源问题,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成长创造了条件。另外,募股资金投入,能很快形成高科技产品的规模生产,降低生产成本,打开市场,大大提高了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例如,东北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有效运用3.26亿元募集资金,发展软件业务、系统集成,形成数字化医疗设备的规模化生产,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分别从1995年的5558万元和1038万元,增加到1998年的56904万元和9368万元,比1995年分别增长了9倍和8倍。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产权明晰,信息透明,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监督机制与上市前完全不同,要接受来自广大投资者、各类中介机构、社会舆论、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五个方面的监督,使公司投资决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降低了科技投资的风险,增强了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例如,深圳一家企业上市后,按上市公司管理要求,在股东监督下,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在国际技术水准快速变化的竞争条件下,股东大会决定每年科技投入1至2亿元,加大科技开发力度,紧跟技术进步的步伐,产品生产科研基本上做到“做今天的,想明天的,看后天的”。该公司用含高技术的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其磁头产品国际市场占有份额,从1994年上市时的5%上升到目前的20%左右,居磁头销售量的世界第三位。1998年虽然遭受金融风暴冲击,公司各项经济指标仍然增长50%。
  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行机制,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上市公司的企业化经营相互依托。科学家从事开发创新,企业家负责经营管理,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形成合力,有效地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商品化。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资产重组,有利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四川一家生产传统机床的上市公司,1998年与一家开发生产软件技术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将原来生产的传统机床利用软件技术改装成数控机床,提高了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仅1年时间的销售量就相当于过去6年销售量的总和。目前一汽、二汽等大型国有企业都成为该公司的稳定客户。
  中央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今年来,证券监管机构多次强调,证券市场要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将不受额度、家数的限制,准予优先上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证券市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积极发挥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首先,积极创造条件,适时设立证券市场的高科技板块。通过目前的沪深证券交易所继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股票和筹资是一种方式。但是,考虑到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正处于高成长的前期阶段,这类企业与现行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为了帮助这类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在中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高新技术企业板块是一种专门为高成长性科技公司设计的交易板块,上市标准应适当降低,监管要加强,并建立专门的高新技术板块指数。对于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建议进行必要修改。这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这样做对进一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其次,试行认股权制度,调动高新技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人才是高科技上市公司发展的决定因素。高科技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竞争。能否营造一个凝聚人才、吸引人才的政策环境,是关系高科技上市公司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证券监管机构要抓紧制定有关认股权制度管理办法,在高科技上市公司中,率先建立新的激励机制,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第三,积极支持有前景、效益好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再筹资。因发展高科技项目急需资金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可优先列入增发新股试点范围;高科技上市公司申报配股时,对其收益率水平、两次配股间隔的时间以及配股总量等限制条件可以考虑适当放宽。高科技上市公司募集的部分资金,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允许用于中间试验和风险投资。
  第四,鼓励高科技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高科技企业通过重组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并改变其主营业务的,经认定后可视为新上市公司,并允许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增发新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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